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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郑子超 | 发布时间: 2026-05-28 13:30

  日前,葫芦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葫芦岛法院发布4起典型涉企案例,体现葫芦岛法院“柔性司法、实质解纷、精准护企”的工作思路,以司法实效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一揽子”化解超亿元建设工程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建设公司与B开发公司因施工合同履约产生争议,标的额超1亿元,双方在工程价款、工程量上分歧尖锐。A公司垫付巨额工程款后,遭下游供应商、施工队催款,资金链濒临断裂;B公司资产因诉讼保全被冻结,经营停滞,陷入“纠纷—冻结—停产”死循环,且双方另有关联诉讼。

  调解结果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涉企案件院长调解机制,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武继军任调解专班组长,抽调骨干力量攻坚,先后6次组织调解。专班以“一揽子”解决为思路,合并本案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释法析理、厘清权责,最终促成双方就本案及关联案件全面和解,达成“一揽子”协议。

  典型意义

  该案实现多方共赢。刚性保障A公司工程款权益,柔性为B公司纾困解封;工程解封验收后,业主可办理产权登记;A公司回款后,农民工工资、材料商款项得以及时兑付,稳定供应链、维护劳动者权益,彰显“保债权、稳企业、惠民生”的司法导向。

  案例二:赵某与F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系F公司股东,书面申请查阅、复制公司账册等资料被拒。F公司辩称,赵某曾控告法定代表人职务侵占(经查不成立),主张其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裁判结果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核心权利,F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存在不正当目的,支持其诉请,明确查阅范围、方式、时间及地点,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F公司上诉。葫芦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股东知情权限制须严格法定,不得随意扩大或增设障碍”。

  典型意义

  该案划定股东知情权保护边界,既保障股东查阅、复制核心经营资料的法定权利,又通过限定查阅细节防范权利滥用、保护商业秘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权益保障+风险防控”的裁判范式。

  案例三:H公司与Z公司、王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H公司与Z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调解,Z公司等需支付居间费用,但到期未履行。2025年4月,Z公司向王某转账110万元,标注“借款”。H公司主张双方无真实借贷,系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诉请撤销转账行为。

  裁判结果

  龙港区法院审理认为,Z公司在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无偿处分财产,损害H公司债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判决撤销转账行为,王某返还110万元。Z公司上诉。葫芦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穿透式审查资金流向与主体关联,规制逃废债行为。

  典型意义

  该案亮明司法“反逃废债”工作导向,依法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不让守信者吃亏、不让失信者得利,筑牢债权人权益保护防线,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诚信体系。

  案例四:X公司与S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X公司与某市政企业签订管线更换合同,采购管材存放对方院内。后该市政企业改制注销,由S公司承接,项目搁置、合同终止。X公司索要材料款无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合同主体注销导致履行不能,判决解除合同,S公司给付X公司材料款111384元及利息。S公司上诉,葫芦岛中院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为导向,由院领导统筹、承办法官协调,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快速处置商事纠纷。

  典型意义

  该案进一步明确企业改制合同责任规则,厘清主体注销后合同解除与债务承担边界,避免企业因主体灭失陷入长期争议;以柔性调解替代刚性裁判,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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