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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有悔改意愿但无经济偿付能力的当事人——锦州古塔探索“公益劳动代偿”机制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汪琳 本报驻锦州记者 王璐璐 | 发布时间: 2026-02-05 13:55

  近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将巡回审判与普法宣传“搬”到了当事人家中与案发乡村,还联合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深化协作联动,探索“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生态赔偿”的新路径。

  非法狩猎需支付赔偿金14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拉网的方式非法捕猎鸟类51只,造成其中48只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王某某需就48只鸟类的死亡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14400元。庭审期间,法官向该村治保主任核实了解到,王某某家境十分困难,只因法律意识淡薄,才犯下了这样的错误。

  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家庭情况,古塔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没有机械照搬庭审流程,而是决定上门宣判、入户答疑。法官们带着判决书和法律手册走进当事人家中,逐条解读判决内容,耐心解答被告人及家属的疑问,既清晰阐明了非法狩猎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也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宣判结束后,办案团队还马不停蹄赶往案发地乡村,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大爷,您可知道用弹弓打麻雀、在庄稼地装粘网逮野生动物,都可能是违法的……”“大哥,要是发现有人张网捕鸟,一定要及时举报!”干警们通俗易懂的话语,配上真实的案例讲解,让村民们对非法狩猎的法律后果、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有了直观认识,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就这样悄悄种进了群众心里。

  无力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面对14400元赔偿金这个数额,一个现实难题曾摆在法官面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及生态损害后果都不严重,但他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无力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如何让判决“落地有声”,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修复,避免“一判了之”?

  为了找到破解难题的突破口,古塔区法院与北镇市检察院召开司法协作研讨会,探索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履行破坏生态赔偿金机制。

  探索替代性修复方案

  研讨会上,聚焦“执行难”与“修复难”的现实困境,古塔区法院提出了探索以环境公益劳动折抵生态赔偿金的替代性方案构想。双方围绕该方案的合法性基础、可行性评估、劳动项目设定、执行监督流程及修复效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务实的研讨,初步形成了协同推进的共识。

  “我们不能让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也不能让生态修复停留在纸面上。对于确有悔改意愿但无经济偿付能力的当事人,探索‘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实现公益诉讼目的的有效路径。”古塔区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闻伟表示。北镇市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李德凤对此深表赞同:“公益诉讼并非为诉而诉,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检察院支持在确保修复效果的前提下,探索更灵活、更具可行性的责任履行方式。”

  目前,王某某以环境公益劳动折抵生态赔偿金的工作正在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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