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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外卖骑手摔伤索赔难题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沈思彤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6-02-02 09:42

  核心提示

  随着互联网和外卖平台的迅速发展,外卖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使外卖骑手获得餐饮公司7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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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李中翔

  职务: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在外卖骑手这一行业中,有的外卖骑手与第三方配送合作商签订劳动合同,站点组织他们进行排班、晨会、考勤,他们属于专送骑手;有的外卖骑手通过第三方平台注册,自带工具,承接店家派送任务进行送货。那么后者在送货途中受伤能否获得餐饮公司的赔偿?日前,我通过调解,化解了这样一起纠纷,并使外卖骑手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2023年2月,王某开始为丹东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珍珠分店做外卖骑手从事送餐工作,工资按送单量计算,由值班经理通过微信转发。同年7月,王某在一次送餐过程中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伤后,店长虽通过微信向王某转了一笔钱用于治疗,但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近日,王某将该餐饮公司诉至振安区法院。我负责审理此案。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王某认为自己接受餐饮公司管理,由值班经理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自己因工作受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餐饮公司则认为王某自备交通工具,通过第三方平台接单、自行派送、按单结算,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王某摔伤系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公司无关,拒绝赔偿。

  通过庭审,我意识到,这起纠纷表面是赔偿金额之争,实质是新型用工关系下的权益保障难题。如果简单判决,无论哪方胜诉,都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实质性化解,我想此案最好是通过调解结案。根据双方的心态,我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再次联系双方展开调解工作。我先是对餐饮公司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其从社会责任角度换位思考,主动承担应尽义务;然后我结合实际情况对王某进行疏导,指出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劝导其理性看待赔偿诉求,适当降低索赔金额,争取早日解决纠纷,减轻诉累。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的主张逐渐接近。最终,在我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餐饮公司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8.1万元,扣除店长已支付的1万元,余款7.1万元于3日内付清。

  一纸调解书,守护的是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彰显的是司法为民的温度。振安区法院坚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探索新业态劳动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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