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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后,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卖给他人,不想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王某自认无责,办案人对其耐心讲法明理,使其明白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案人:孙瑜
职务:东港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二手车市场日益兴盛,不少人抱着“闲置变现”的想法处置或购买旧车,却极易在不知情中踩上“报废车转让”的法律红线。需要警惕的是,部分老旧车辆看似能正常行驶,实则已达到法定报废标准,若图一时方便私下转手,而非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处理,一旦该车引发交通事故,无论转让方是否知晓车辆报废状态,都要与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前不久,我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刚满18周岁的许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载未满18周岁的任某上路行驶,途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严某所驾驶的三轮汽车发生碰撞。严某同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自卸三轮汽车也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事发时,车上还坐着严某某。该起事故造成许某、任某当场死亡,严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责任认定,许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任某、严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严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原登记所有人为王某,该车辆的强制报废期为2022年8月24日,而王某于2023年4月25日以300元的价格将该报废车辆出售给许某。
事故发生后,任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提起诉讼,将相关责任主体及王某一并诉至我院。在庭审中,王某以“不知道车辆已达报废标准”为由提出免责。我认为,王某作为涉案报废车辆的原所有人及转让人,理应知晓车辆的基本状况及报废期限,王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判决其他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判令转让人王某对其中68万余元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我在法庭上对王某说,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报废车由于零部件损耗等原因,性能大为降低,安全保障缺失,交通事故频发,给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机动车,转让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王某听后,表示理解法院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