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24年5月,我接手何某旭贩卖毒品案,从其供述向陈某诺贩卖冰毒0.1克的简单犯罪事实中,我感觉到这不仅是一起普通的贩毒案件,有可能是其为减轻刑罚,企图以供认少量犯罪事实掩盖更大数量的毒品交易事实的刑事犯罪案件,我深知,要想查清这起贩毒案件,必须下功夫细化证据审查,深挖这起案件背后的真相……
办案人:罗娜
职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办理这起案件首先要弄清事实真相,精准认定犯罪事实。我以何某旭与陈某诺的微信聊天记录为突破口,重点审查对话细节,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对“弄到东西没”“有料没”“装4包”“用给你抠出来不”等异常对话内容仔细琢磨,细化证据审查,严查细审,终于发现两人转账记录显示的转账金额与言词证据中陈某诺花费300元购买毒品的事实不符,两人间存在其他毒品交易的可能性。
我当即与侦查人员针对侦查方向和精准取证问题开展沟通,详细阐述我的取证目的及取证方向,通过排查案发当日两人通话记录拓宽取证范围,补充证人刘某永证言、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推翻侦查初始认定的小额交易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依法查明,当日17时许,刘某永意图从犯罪嫌疑人陈某诺处购买2克冰毒,陈某诺随即在微信上联系何某旭去购买毒品并进行分装,并在分装过程中伺机“抠出来”一些毒品供陈某诺、何某旭共同吸食的犯罪事实。
原本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认定的何某旭与陈某诺之间存在以人民币300元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系二人为逃避更严厉的刑罚,避免公安机关发现其贩卖2克毒品的事实而编造的。原来,何某旭购买完毒品后联系陈某诺,二人在鞍山市铁西区某饺子府附近上了刘某永的车。刘某永在车上将毒资7000元交给何某旭后,何某旭即下车离开。刘某永驾驶车辆拉载陈某诺过程中,陈某诺将已经分装好的4袋毒品交给刘某永,后陈某诺于铁西区启明附近下车。下车后,陈某诺联系何某旭,两人在何某旭的家中将“抠出来”的毒品共同吸食。
对该案犯罪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后,为了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刑事立案严格依法进行,我针对陈某诺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进行立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构建刑事司法“第一道防线”。公安机关于当日回复处理结果,针对陈某诺已经立案侦查。
因何某旭、陈某诺涉及山东省某公安局“3·8”贩卖毒品案,需并案侦查。山东省某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何某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诺犯贩卖毒品罪,与此前未执行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