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的房某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再次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站上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席。这是铁岭市检察机关今年提起的第二例反电信网络诈骗民事公益诉讼。此前,该院针对李某、金某等人通过“引流”电话助诈的行为,已成功提起一例同类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该案中,房某伙同他人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上游犯罪人员,组织多人利用个人银行卡接收不明来源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及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完成非法资金流转。

庭审现场
案情直击 “跑分”转账助诈骗领刑又担民事责任
该案的核心是一场围绕非法资金流转的“助诈”行为。被告人房某伙同他人,通过社交软件联络上游犯罪人员,组织10人利用个人银行卡接收不明来源资金,再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及虚拟货币交易,完成非法资金的转移流转,为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关键的支付结算帮助。
经核查,房某团伙非法转移资金共计11.5万元,非法获利3.3万元,多名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前,房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3000元罚金。但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其帮助电诈的行为虽受到刑事惩处,却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质性侵害,依法应追究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违法事实、侵权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社会危害性等核心要点,清晰完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出庭意见发表,充分阐明了房某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最终,房某当庭认错认罚,自愿承担民事责任。
公益之诉 为何刑后再追责要守护公共利益
“这类案件多数在刑罚后就不再追究公益责任,而本案的意义正在于补齐了这一短板。”铁岭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陈猛解释,房某的行为绝非简单的“赚差价”,而是对金融秩序和反诈体系的双重破坏。
从金融监管角度看,其组织人员用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平台流转的操作,直接绕开了银行账户实名制、大额交易监测等监管要求,让非法资金脱离金融监管视野,增加了金融风险隐患。从反诈治理层面讲,支付结算帮助是电诈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没有资金转移通道,诈骗所得无法顺利变现,房某的行为直接助长了电诈犯罪的滋生蔓延,不仅增加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追缴涉案资金的难度,还降低了违法犯罪成本,损害了国家反诈治理体系的权威性。
更关键的是,电诈受害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涉案资金关联多起诈骗案件,背后是众多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房某转移资金的行为,导致被骗款项难以及时追缴返还,直接侵害了广大不特定群体的合法财产权益,这正是公益诉讼需要介入的核心原因。
最终,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益诉讼判决,判令房某禁止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需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道歉声明,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房某个人行为的否定,更是以司法权威对同类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