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盘锦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提供的线索依法查处了盘锦利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利企财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4年,该涉税中介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马岩通过虚构劳务服务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9.09万元,帮助服务对象偷逃税款,取得违法所得4.66万元,造成服务对象少缴企业所得税7.7万元。同时,该中介机构还通过隐匿收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5万元。2025年6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盘锦利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6万元,并处其服务对象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3.85万元的处罚决定;另对其偷税行为少缴的税款进行追缴,同时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法作出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0.9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其涉及虚开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免税期开具180万元发票引关注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盘锦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提供的涉税中介违法线索,对盘锦利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有案同查”。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2022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249万元,其中第三季度申报收入高达191万元,占全年收入的76%,比其他季度平均水平高出10倍以上;而该公司在此期间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的这些收入缴纳的增值税额却为零。
税务人员对发票往来数据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8月、9月集中为S集团开具了货物名称为“现代服务-劳务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0余万元。
一家以代理记账为主营业务的中介机构,为何开具如此大额的劳务费发票?而原本略显萧条的经营收入,为何在开票期间激增?这些疑点都指向这家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中介机构身上,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警觉。
东拉西扯 掩耳盗铃
为进一步查清真相,检查人员对利企财税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是一间面积不到十平方米的平房,设有两个工位,简单配置了桌椅和电脑,现场仅一名人员正在办公。如此简陋的一家公司,能具备承揽高达180万元劳务费发票对应的业务能力吗?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然而在梳理中却发现该公司记账不规范,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缺失,仅凭现有资料无法查清该公司全部的经营情况。
为了解利企财税真实的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转变方向,从资金流向入手,依法调取了利企财税的对公账户、相关涉案人员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交易明细显示,S集团仅向利企财税对公账户支付73.58万元,而且资金到账后迅速通过利企财税法定代表人马岩的个人账户返还至S集团相关负责人员的个人账户,形成资金回流。
为弄清这笔资金流向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向S集团负责人张某进行询问。张某辩称,该笔款项用于“委托利企财税雇佣工人”,但因利企财税没有雇佣能力,实际用工最终由S集团自主招聘,故通过马岩个人账户返还前期支付款项。委托一家本身没有雇佣能力的公司帮自己雇佣工人本身就存在逻辑悖论,在发票未退回的情况下资金通过个人账户私下返还更是明显异常。
此外,检查人员还对利企财税法定代表人马岩及利企财税财务负责人李丹丹的个人账户收款明细进行分析,通过向付款方核实,发现利企财税还存在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代账、代办服务费共计141万元未申报纳税的隐匿收入行为。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向利企财税实际控制人马岩询问个人账户收款对应的实际业务以及与S集团之间的业务往来有关情况,马岩仅承认3万多元收入未申报,对其他关键问题均表示“不清楚”“不记得”,案件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虚假业务 难掩资金回流真相
为了打破僵局,检查人员对利企财税下游50多户企业展开全面资金流向排查,发现J公司等5家公司也同样与利企财税之间存在资金回流现象。其中,J公司与利企财税之间的往来金额最大,检查人员决定以J公司为突破口展开进一步调查。
通过对利企财税与J公司账面数据的比对,检查人员发现,利企财税为J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竟比其账面记载高出26万元。这一明显差异,进一步印证了利企财税存在虚开发票的嫌疑。
在掌握相关证据后,检查人员依法对J公司负责人雷某迪进行询问。面对向利企财税支付款项用途这个问题,雷某迪起初也是辩称该款项用于“购买高新企业认证服务”,后因利企财税没有能力完成该业务,聘请专家的业务由其自己完成,故利企财税向其返还专家费用。但是,当检查人员询问具体的专家信息和服务项目等细节时,雷某迪既无法提供专家的身份信息及考察费相应的付款凭证,也无法说清所谓“认证服务”的具体过程。面对检查人员的质疑,雷某迪自知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让利企财税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根据S集团和J公司负责人的供述,利企财税早已与下游企业达成默契,企图以一套“返还聘请人员费用”的谎言掩盖资金回流的真相。
确凿证据前认罪认罚
在掌握关键证据后,检查人员再次依法对利企财税法定代表人马岩进行询问,并向其讲明政策要求和法律后果。
在诸多证据和事实面前,马岩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供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马岩利用利企财税从事涉税中介服务的便利,主动迎合少数客户意图逃避缴纳税款的心理,向其提供所谓“税收优化方案”,直接以其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价税合计319.09万元,并以“好处费”名义非法牟利4.66万元。
同时,为达到偷逃自身税款的目的,他还在收取本公司中介服务费时,指使李丹丹等关联人员通过个人微信、银行账户私下收款,刻意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共计隐匿公司营业收入141万元。
马岩作为专业财税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本应是税法遵从的示范者,却知法犯法,不仅对外提供虚开违法服务,还隐匿收入,实施偷税行为。此外,为应对税务稽查,马岩还伙同下游企业事先统一口径,指使相关人员隐瞒真实业务情况,企图掩盖违法事实,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性质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税务部门依法对盘锦利企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其涉及虚开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