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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元窃案的相对不起诉考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邵小桐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9-08 08:34

  核心提示

  2025年8月12日,我院对一起涉案金额6.5万元的盗窃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涉案男子谢某某曾3次盗取同居女友父母家中金首饰,因案件情节特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尹延杰

  办案人:尹延杰

  职务: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事件追溯至2024年9月23日,邢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存放在父母家中的黄金首饰被盗。民警侦查后发现,邢女士的同居男友谢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依法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审讯。

  面对民警讯问,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据其交代,他与邢女士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十多年,日常家庭开销多由他承担。近年来,因收入不稳定,谢某某经济周转困难,又因邢女士无工作,不好意思开口要钱,便动了盗窃的念头。

  2021年年末,谢某某趁邢女士父母家中无人时,偷偷拿走邢母保管的保险柜钥匙,盗走柜内两个金手镯;2023年3月,他故伎重演,盗走一条金手链,还特意放入一条假金手链掩人耳目;2024年1月,他再次盗走一条金项链,并用假项链替换。三次盗窃的金饰,谢某某均已变卖,累计销赃得款57195元。经沈北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饰品总价值达64534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谢某某坦言,变卖金饰所得钱款均用于他与邢女士的日常生活,包括为邢女士缴纳医保、购置家电等。2024年9月,邢女士发现金饰异常后询问谢某某,他起初否认,在邢女士提出报警时未阻拦,最终在民警讯问下如实承认罪行。

  案件移送至我院后,我仔细审查案件细节。邢女士及其父母在证言中表示,谢某某平日对二老悉心照料,与邢女士感情融洽,从不计较日常花销。案发后,一家人对谢某某的一时糊涂深感惋惜,均明确表示谅解,且邢女士仍与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

  我院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综合全案情节,谢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盗窃所得几乎全部用于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无单独占为己有的故意;案发后不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还明确表示无需赔偿;且谢某某与邢女士长期同居,已被被害人家庭接纳为家庭成员,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财物获谅解,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最终,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我院对谢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社会和谐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