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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莫名失信者”以清白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9-05 08:45

  核心提示

  康某秀为B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后被卷入买卖合同纠纷,B公司分公司需偿还A公司货款及利息。直到“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康某秀作为B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时,她才知道自己被冒名签约成了“被告”又莫名变成被执行人,经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再审撤销原调解书,B公司分公司不对案涉所欠货款承担责任。

李雪

  办案人:李雪

  职务: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

  根据康某秀诉求,我院对案件进行监督调查。

  案情显示,王某甲借用B公司分公司施工资质和名义,从C公司承揽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8月,王某甲代表B公司分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然而B公司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共计134499.68元。2015年10月,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月申请追加C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B公司、B公司分公司、王某甲及C公司四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15年11月,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按期给付货款、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016年1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B公司、B公司分公司、王某甲及C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7月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然而,我们在“被告”B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秀的诉求中发现端倪。她表示,从合同签订到法院执行,这一系列事件她均不知情,直到其购买高铁票时才得知自己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几经辗转查询才了解到,这竟然源于一起自己毫不知情的诉讼纠纷。2018年,康某秀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康某秀向我院申请监督,认为B公司分公司被冒名参加诉讼,本案为虚假诉讼。

  通过调阅审判、执行卷宗,我们发现该案卷中调解笔录中显示王某乙作为B公司、B公司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但卷宗中并未收录上述公司对其的授权委托书。另法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地址与真实地址不一致,执行程序中未向B公司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而这些直接导致康某秀对本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毫不知情。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们调取了企业档案登记资料,B公司分公司因逾期未年检,于2013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已无经营资格;合同加盖的B公司分公司印章无备案码,王某甲在没有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代表B公司分公司签字。

  真相终于水落石出。今年2月,我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7月,法院采纳了我院的监督意见,撤销原调解书,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由王某甲向原告A公司支付货款、利息及违约金,B公司、B公司分公司及C公司不对案涉所欠货款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