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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赵某冒充某企业采购人员,骗取多家企业高额货物,最终被绳之以法。
办案人:刘兴国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2024年,赵某利用其曾在某企业担任采购员的身份,伪造单位公章,冒充采购人员,先后与两家受害公司签订虚假的供货合同,骗取价值共计41.8万元的品牌电脑。赵某将骗取的电脑低价转卖,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受害公司因怀疑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于当日将赵某抓获归案,随后,案件被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赵某承认其因欠下高额债务无力偿还,遂萌生了冒充原单位采购员进行诈骗的念头,他利用曾在采购岗位工作的便利,掌握了多家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并通过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货物。受害公司表示,赵某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单位公章,并通过微信发送了盖有假公章的合同照片,且提供了详细的单位信息,成功骗取了企业的信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通过伪造公章、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企业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其犯罪行为表示了深刻的悔过,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企业的损失。在听取赵某的供述后,我们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认为赵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征得被害企业的同意后,建议法院对赵某从轻处罚。
最终,我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的侦破不仅为被害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我们也要提醒广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提高警惕,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时,应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及合同条款,避免落入诈骗陷阱。此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交易,避免轻信口头承诺。对于涉及政府单位或大型企业的采购合同,应主动与相关单位核实采购信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