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精神,近日,我院首次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将财产保全阶段足额查封、冻结的案款划拨给债权人,充分发挥审执部门联动配合作用,探索出“以保代执”新模式。
办案人:李宁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今年1月,原告沈阳某公司将营口某公司诉至我院,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货款及质保金800余万元。同时,其依法申请法院对被告营口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查封。随后,我院依法作出执保裁定书,足额冻结被告相应财产。被告则认为,就部分货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且部分货物存在质量瑕疵,故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提出抗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案情较为复杂,涉案金额较大,账目繁多,我多次组织双方对账。经核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质保金600余万元。我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先行支付货款及质保金500余万元,剩余质保金部分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
可调解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双方又就先期支付货款的支付方式产生分歧,为此,我仔细审核、综合研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提出“以保代执”方案:通过直接扣划冻结被告账户资金,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同时亦可降低被告公司履行债务成本。经充分征求双方意见,双方均认可该方案的可行性。
随后,我院立即启动审执联动机制,召开协调会,共同商讨扣划事宜。在确定扣划方案后,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迅速制作解封裁定书,并移交院执行局办理扣划、解封等手续。从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扣划,再到扣划款项到位、解除账户查封,前后用时仅3天。
本案为我院首起保全案款执前扣划案件,以民事保全财产进行执前扣划,改变了过去即使保全了债务人银行存款,也需先申请执行再通过执行程序扣划的传统,创新了工作方式、方法,拓宽了矛盾纠纷化解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