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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中院制定出台破产管理人系列规范文件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驻锦州记者 王璐璐 | 发布时间: 2022-03-29 16:01

  辽宁长安网讯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3月24日,锦州市中级法院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破产管理人系列规范文件,就破产管理中的相关问题作以说明。

  破产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而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高效、公证进行,破产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为此,锦州中院从破产管理人的编制、分级管理、履职、考核、报酬、援助六个方面,依法系统、全方位梳理和细化了破产管理人与法院之间关系,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据了解,锦州中院首先将锦州地区45家律师事务所和具有三A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管理人名册的考核范围,采取考试、考核、综合打分,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编制管理人名册,完善和优化管理人队伍结构。在管理人履职情况与分级管理、考核方面着重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采取定期考评和个案考评的方式,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范围和过程全覆盖,形成高效、系统和可操作的监督机制。在管理人报酬和支付两个方面,侧重管理人的执业保障,恰当发挥管理人报酬激励作用。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上,锦州中院一方面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同时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中提取适当比例,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建立破产费用长效保障机制。

  此外,为了提高债权审查的效率和准确度,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穿透性审查,以避免不法之徒利用虚假诉讼骗取破产财产,损害各方合法权益。在指南中他们也明确了禁止破产管理人利用地位优势,私自收取费用,以此保证破产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新闻发布会结束后,还举行了破产管理人宣誓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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