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衔接和协调配合,合理解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发《关于辽阳市检察院、辽阳市公安局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就沟通机制组成、工作联络、联席会议、案件通报、释法说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等方面制定了18条细则。辽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兴业及辽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晶岩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悉,《规定》明确了沟通机制由负责人级沟通机制和部门沟通机制组成。明确了两机关重点围绕侦查、公诉等工作中的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研究,共享培训资源,联动开展培训。明确了具有工作联系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的沟通平台。明确了公安机关要求或检察机关自行对重特大案件、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对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前采用口头、书面、公开听证等多种形式向公安机关释法说理,充分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有复议复核意向的案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就上级机关的司法解释、业务工作指导性意见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会议要求,要常态化开展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评查,确保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诉案件决定能经得起推敲,要充分保障公安机关阐述意见的渠道,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要加强沟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列席案件研讨会议。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后也要充分释法说理,把决定的依据论述透彻,不能简单一句话做结论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