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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清河门检察院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阜新记者 孙程超 | 发布时间: 2021-09-17 09:47

  本报讯 “他回到厂里工作已经为厂里贡献了50多万元的利润,我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9月13日,在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被害人刘某说道。

  为深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清河门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清河门区检察院代检察长杜彦辉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部分清河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公安机关承办人及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参加听证会。

  经查,2019年8月29日至9月2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任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门经理,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用公司订单款34800元偿还了个人债务,将本应该发放给工人的工资款44923元据为己有,而后携款潜逃。

  2020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将李某抓获。2020年12月15日,李某与某服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达成退赔协议,李某将侵占的钱款一次性全部退还,在取得了刘某谅解的同时,李某又回到了某服装有限公司继续工作,并为该公司创造了50多万元的利润。

  听证会上,听证员们详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认真听取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并进行了充分评议,形成评议意见,一致同意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感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我们民营企业发展。”刘某表示,“今天的听证会让我看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司法引领作用,我为检察院的做法点赞。”

  杜彦辉告诉记者,法律是刚性的,但司法是有温度的。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切实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地落实,向民营企业释放最大的司法善意,彰显检察工作的谦抑和温度,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宽松的法治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