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网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近三年来的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刘胜贩卖、运输毒品,贺庆志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胜以贩卖为目的,于2017年4月19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上线约定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分别邮寄至调兵山市及沈阳市沈北新区。同年4月21日,刘胜取到两个夹藏毒品的包裹后,携带两个包裹到被告人贺庆志住处。公安人员准备对二人实施抓捕时,因贺庆志房门上安装了摄像头,刘胜、贺庆志将包裹内的毒品倒入马桶冲走,后公安人员进入屋内将二人抓获,在现场提取到12个装有疑似毒品的塑料袋,在贺庆志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甲基苯丙胺107.8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贺庆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毒品实物被销毁,依据其他客观证据定案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在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发现公安人员后,第一时间销毁涉案毒品。法院根据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DNA鉴定、他人证言等,确定了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及数量。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犯罪分子日趋谨慎,反侦查手段不断翻新。
刘胜贩卖、运输的冰毒超过50克,数量大,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基于被告人贺庆志不仅自己非法持有毒品,且帮助刘胜毁灭毒品物证的事实,认定其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案例二、程广洋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程广洋在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路10号黎明国际酒店大厅内,与蒋金龙商定以每板75元的价格卖给蒋金龙50板(每板10片)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泰勒宁片剂,程广洋和蒋金龙去程广洋驾驶的车辆内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程广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贩卖先前为普通处方药、2019年新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泰勒宁的典型案例。泰勒宁是临床上常见的镇痛药品之一,常用于中度乃至重度镇痛,使用不当可以成瘾,有人称之为“鸦片类药物”。2019年8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而泰勒宁即主要含有上述成分,成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本案被告人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贩卖泰勒宁的行为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三、孙正伟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正伟于2016年11月24日、27日,先后两次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从广东省广州市发往辽宁省海城市,向被告人王晓东贩卖。公安人员分别于11月29日、12月15日前往海城安华物流公司抓捕收件人,并分别查扣甲基苯丙胺6 942.73克、13 958.58克。后在广州市抓获孙正伟,当场缴获仿“六四”手枪1支、子弹5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孙正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正伟等人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正伟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已予核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典型案例。辽宁法院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以有效震慑毒品犯罪。本案中,孙正伟两次跨省贩卖、运输冰毒,致使毒品从广东省流入我省,涉案冰毒近21公斤,数量特别巨大,且其非法持有枪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极大,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案例四、张君旭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张君旭、马玉卓驾驶租车前往广东省揭阳市,由马玉卓出资,张君旭找到被告人蔡庆伟并给其好处费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2017年11月26日,张君旭、马玉卓等人驾车再次前往广东省揭阳市,由张君旭、马玉卓出资,张君旭找到蔡庆伟并给其好处费购买甲基苯丙胺3989.41克,毒品被当场查扣。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君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蔡庆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玉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君旭、马玉卓贩卖、运输冰毒4989.41克,涉案毒品数量大。张君旭、马玉卓共同出资购买、运输毒品,系共同犯罪,张君旭主动求购,筹集部分毒资,购得毒品后向他人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量刑原本应重于其他二被告人。但张君旭到案后除如实供述罪行外,对公安机关抓捕他人起到一定作用,虽不构成立功,但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做到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
案例五、马德来、张华贩卖毒品、刘兴政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一)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6日间,被告人马德来在其家中,将自称从他人处获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人民币290元的价格,6次向被告人张华贩卖,共计885.69克,用于抵顶其对张华的欠款。2019年1月16日,马德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扣甲基苯丙胺132.42克。
(二)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6日间,马德来以每次5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刘兴政,将其获得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由丹东市振兴区运至其位于元宝区的家中,刘兴政在运输期间三次盗窃毒品并存放于自己家中。2019年1月17日,刘兴政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扣甲基苯丙胺126.9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德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兴政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毒品抵顶欠款、被雇佣者在运输过程中盗窃毒品应如何处理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马德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以毒品抵顶欠款,属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其家中查获的毒品,一并计入贩卖数量。被告人刘兴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秘密窃取,而后持有该部分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分别符合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因盗窃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属于手段与结果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故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