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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监督纠正误差 实现刑期折抵7年多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9-12-31 13:54

  关键词:纠正刑期计算错误

  本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精品案件。本案中,检察官持之以恒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实现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

  1992年,吴某恩伙同王某安、王某金二人在河南省新密市抢劫杀人。案发后,吴某恩很快被抓获,但由于同案犯在逃,无法直接定罪,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

  同案犯王某安落网后,因为有了新的证据,1996年9月,吴某恩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法院在判决时把之前的劳教执行期间算了进去,由于其改造期间表现好,又获得几次减刑,吴某恩于2004年8月被刑满释放了。这期间他在监狱里实际服刑7年9个月零3天。

  然而,就在吴某恩出狱刚刚2个月时,另一个同案犯王某金也落网了,王某金指证当年抢劫时是吴某恩杀的人。就这样,吴某恩又被抓获,2005年,经过再审,其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改判死缓,2008年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这次减刑后,吴某恩被调到凌源第一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两次,刑期到2026年止。2017年,吴某恩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检察官在接到吴某恩的申诉后,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吴某恩反映的问题属实。考虑到该案涉及外省法院,便将案件经过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逐级上报到了省人民检察院。

  省检察院收到案件材料后,随即指派检察官前往监狱讯问了吴某恩,调取并审查了该案的全部卷宗。同时,经查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针对刑期折抵问题出过一个答复文件。其中规定,原判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经再审改判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刑时,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予以折抵,并计算在其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内。根据这个答复意见,吴某恩原判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7年9个月零3天,在2010年减刑时就应当折抵,而由于疏忽并没有给吴某恩减去这7年9个月零3天,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2017年9月,省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经审查后,同意省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意见,将本案交河南省检察院督办。

  2018年春节刚过,河南省法院、河南省检察院派出工作组来我省实地协调处理吴某恩的刑期折抵问题。河南省法院完全同意辽宁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审查认定意见。2018年10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开专门会议,依法作出裁定:对吴某恩实际执行的7年9个月零3天刑期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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