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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度部门预算

来源:辽宁长安网 | 发布时间: 2019-02-22 16:50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度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预算公开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政法委")应依法依规公开本部门预算等信息,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公开主体

  省委政法委是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根据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二、公开原则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三、公开时间和形式

  省委政法委应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一)在符合《预算法》关于部门预算公开时限要求的前提下,省委政法委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预算信息,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二)省委政法委于每年财政规定时间将本部门预算信息上传至省政府门户网站邮箱,待审核无误后,由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四、公开内容

  省委政法委公开的预算为经省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预算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文件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相关要求指定的本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包括公开原则、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

  (二)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省委政法委应公开省财政厅有关预算文件中所有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省委政法委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部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三)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1.部门职责。公开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2.机构设置。公开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名单。

  3.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本年度与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4.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情况。公开本单位预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并从采购范围角度分析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文字说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6."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对本单位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7.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本单位年度车辆购置预算。

  8.关于绩效目标情况。说明本纳入预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以及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

  9.专业名词解释。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参照公开模板进行专业名词解释。

  五、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本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文件要求制作预算公开参考文本,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办公室主任复核无误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将部门预算公开文件及时上传到省政府门户网站邮箱。

  (二)宣传教育处负责在本部门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按照规定时间公开,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要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单位信息。

  (二)落实责任,注重反馈。省委政法委是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情况提供省财政厅(预算处)。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要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委政法委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第二部分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全局性部署和省委对政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平安辽宁、法治辽宁建设,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入化智能化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指导推动政法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治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代管省法学会。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综治维稳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组织开展政法领域调查研究,研究拟订辽宁政法工作有关政策和重大措施,及时向省委提出建议,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起草、修改工作。

  (七)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协调政法各部门媒体网络宣传工作,指导政法部门做好涉及政法工作的重大宣传工作。

  (八)监督和支持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协调重大、疑难案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九)组织研究政法改革中带有方向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贯彻中央深化政法改革的决定和精神及省委具体要求。承担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省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领导和具体管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工作。

  (十一)承担省涉疆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省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机关

  2.辽宁省法学会

第三部分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点击本页最下方链接下载)

第四部分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5094.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5094.4万元;

  (二)支出预算5094.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877.5万元;

  2.项目支出3216.9万元。

  在支出预算5094.4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40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14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558.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工资福利支出增加和项目经费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6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护费、福利费、公务用车维护费等。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40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14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51.4万元,比2018年减少7万元,下降12.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7.3万元,下降100%。主要原因为今年没有出国(境)工作。

  2.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2018年增加0.3万元,增长6.4%。主要原因为接待工作量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6.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费46.4万元,与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车辆数量没有变化。

2019年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三公”经费预算表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6个,涉及资金3216.9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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