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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法治辽宁建设实施纲要(2018-2020年)

来源:辽宁日报 | 发布时间: 2018-10-29 13:0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深化法治辽宁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结合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2018至2020年法治建设工作作出规划,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建设法治辽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抓好党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净化修复政治生态,扎实推进辽宁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用新发展理念引领法治建设,善于通过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治建设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开拓创新、勇于担当、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法治辽宁建设水平。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法治建设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突破,法治建设基本达到辽宁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宪法法律全面深入实施,法治理念全面深入人心,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此基础上,形成较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辽宁建设长效机制有效建立,辽宁成为全国厉行法治、崇法善治的先进地区。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一)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不得违法行使权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党委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法治建设重大事项制度。健全党委工作制度,规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责职能,完善党委依法决策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程序。各级党委要发挥在本地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履行民主协商职能、支持和保证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的制度机制。健全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政法机关、人民团体党组织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机制,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

  (三)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围绕中央工作大局及省委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和部署全省立法工作。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设区的市、自治县党委要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按照中央大政方针和本地区发展实际需要,在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委全会决定决议中,明确未来较长时期经济社会重点立法任务,提出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审定立法规划计划,提出立改废释意见建议;对涉及政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立法草案进行审定或审议,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发布。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立法,按程序报请共同上级党委(党组)同意。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切实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重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政府及时有效地履行好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方面担负的重要职责;强化人大常委会、政府的立法监督职责。

  (四)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创新政法工作领导方式,提高协调解决事关政法工作全局重大问题的能力,提升领导政法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改进案件协调督办工作,明确和规范协调督办案件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强对政法工作的保障和监督。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在执法司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按照“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狠抓法规制度落实落地。健全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对中央党内法规制度明确要求配套的,及时制定细化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党内法规制度;在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净化修复政治生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振兴发展等方面制定一批务实管用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支持沈阳市委开展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党内法规制定试点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改、废止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制度;完善即时清理机制,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适时开展专项清理。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各级党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健全前置审核工作制度,出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贯通上下的备案工作体系,加强备案文件和材料的系统整理,建立备案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业务培训制度。

  (六)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能力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把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创新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三、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

  (一)完善地方立法机制。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健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提高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领导、政府法治机构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涉及政府部门职责交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法治机构组织起草。

  (二)发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加强创设性、自主性地方立法,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编工作,增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探索区域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强对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指导,强化设区市立法能力建设。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健全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改进地方立法方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建立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精细化立法。健全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针对性论证;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适当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制度。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在媒体上征求意见。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立法程序和立法授权界限,防止越权立法。

  (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加快推进“一带一路”辽宁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一体化、突破辽西北等区域性地方立法工作,适时出台辽宁自贸试验区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政治领域立法,围绕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化,适时出台有关协商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反腐败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健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规制度,适时出台或完善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市场管理、民族文化振兴等方面符合辽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适时出台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适时出台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适时出台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强化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职责,推动普遍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坚持有错必纠,促进提升审查结果的运用实效。强化政府备案审查职能,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机制,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开展立法后评估,及时修改、废止与上位法抵触或不符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坚持职权法定,完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明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基层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市县政府,做好下放职权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负面清单制度,适时扩大负面清单管理适用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强化市场监管,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强化市场监管,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完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优化公共服务,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源头保护及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法治化。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配套办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本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机制。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建立健全集体讨论决定、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研究建立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及责任追究启动机制。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依托本级政府或部门法治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级政府重要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行政执法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机制。下移执法重心,充实基层执法力量,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乡镇,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整合执法职责,组建综合执法队伍,继续探索试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推进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支出与执收的收费和罚没等非税收入真正脱钩。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本机关所属法治(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推行柔性执法和非强制执法手段。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全省建立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并录入行政职权目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责任追究运行机制。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实现内部层级监督常态化。强化财政、审计等政府专门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省所有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和集中监管。

  五、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一)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健全行政机关特别是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各级法院将所在地行政机关涉诉情况、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执行生效裁判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建立有进有出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常态化、制度化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组建契合工作实际的办案团队,规范权责配置,实行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全司法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司法效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司法权运行管理机制、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权责清晰、责罚适应的司法责任体系。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落实司法人员薪酬制度改革。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完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审级作用。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机制和模式改革,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深化公安改革,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落实“1+3”方案为主线,深化警务体制、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改革。

  (三)深入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全面落实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落实出庭作证保障机制,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扎实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推行繁简分流,完善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巩固立案登记制成果,杜绝多次审查、拖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群众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完善执法办案程序规则、质量标准、监督制约措施,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严格案件办理期限,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推动政法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建设数据化、智慧型政法机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司法活动全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强化案件流程和质量管理,建设互联互通的政法数据管理平台,为政法干警执法司法办案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撑。规范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强案例指导,强化科技在统一裁判尺度的运用。认真落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持续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依法严格执行刑罚。推动案件评查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切实提高评查结果的运用。贯彻落实《关于在政法工作中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工作的意见》,将“三同步”理念贯穿政法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建立健全司法廉洁制度,进一步深化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完善产权保护机制,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落实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构建立审执协作配合制度,健全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保障。

  (六)健全司法为民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严厉惩治暴恐犯罪,严肃惩处网络电信、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惠民涉农等领域的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妥善化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领域群众诉求,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创新便民利民机制,完善法院“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和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三位一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升级12309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建设更加便捷高效的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落实实名举报答复和举报人保护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健全完善依法导入、纠错补瑕、依法终结、终结移交制度机制,破解入口不顺、程序空转、无限申诉、出口不畅等症结。全面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的涉法涉诉信访,由律师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细化救助条件和标准,有效使用司法救助资金,推进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有机衔接,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七)坚持执法司法公开。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司法公开的支撑作用,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机制。深入推进审判公开,充分利用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庭审直播四大平台,着力打造审判流程信息全面公开,提高庭审直播和视频公开数量,实现各类案件全覆盖,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增加公布数量,深化执行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查封、扣押、冻结等信息,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创新检务公开方式,探索公开新的法律文书类型,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建设,推动检务公开从单向宣告向双向互动转变。全面推进警务公开,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推动各地区利用互联网平台及移动终端公开受案立案相关信息,优化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建立公安机关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完善狱务公开,强化监狱重点执法领域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落实罪犯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强化公示制度,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和执法办案平台等手段规范执法活动,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八)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积极发挥“两员”在参审和监督中的作用。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领导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畅通律师与司法机关沟通渠道,发挥律师监督作用。

  六、加快法治经济建设

  (一)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把服务和保障实体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完善企业开办、施工许可、财产登记、信贷获取、投资者保护、税收征管、跨国贸易、合同执行、企业破产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和监管规则,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涉企经营服务、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执行力度,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机制,确定特定部门对营商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加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健全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严厉查处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打击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依法惩治市场准入、要素配置等环节索贿受贿犯罪。高度重视防范金融风险,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促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

  (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相关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地方性市场主体法规,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不合理规定。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海城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三)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和吸引政策,强化创新人才法律服务,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沈阳、鞍山两个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在专利转化、专利技术交易、专利咨询等领域的桥梁作用,大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改革,全面优化知识产权审判模式。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犯罪,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

  (四)加强“一带一路”和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把法治建设作为高标准建设辽宁自贸试验区的重要内容。推动仲裁机构、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制在辽宁自贸试验区发挥作用,开展服务。加快实施辽宁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计划,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七、加强法治社会建设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维护政治安全、政权安全,抵御“颜色革命”,深入开展反间谍专项斗争,大力加强反恐怖、反分裂斗争,持续做好反邪教工作。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围绕指挥体系、合成作战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数据、情报、指挥、行动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打防管控协调联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资源整合,推进信息资源合作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加大社会治安整治管控力度,建立常态化的打击整治机制,始终保持对各类严重违法犯罪震慑的高压态势。建立专项打击和常态整治机制、坚决消除治安盲点。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规范和完善全省四级综治中心建设,实现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日常管理、场所设置、网格运行和信息支撑的标准化。深入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依托综治中心一体化运作,切实增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实效性。最大限度整合行政资源、公共服务资源、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准入制,构建“全科网格” “全要素网格”,为群众提供“组团式服务”。深入开展基层系列平安创建活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拓展创建领域和创建范围。加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服务管理,组织基层力量,彻底摸清人、房底数。加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落实刑满释放、社区矫正、涉邪教和戒毒等人员帮教衔接机制,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落实政府、学校、家庭等责任,依法采取必要惩戒措施,防止校园暴力、欺凌等事件发生。

  (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常态化排查发现机制,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对各类不稳定因素进行滚动式、全方位排查,努力掌握各类风险隐患底数,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发现、成立专班、限期化解。构建“五级书记抓信访”制度,扎实推进信访矛盾减存控增三年攻坚计划。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各级综治中心重要作用,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矛盾化解的渠道,构建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推动“三调联动”,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监督作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健全诉调对接平台,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社会参与机制、经费投入等保障机制。运用大数据思维,依托综治中心和平安辽宁信息系统,推动省市县乡等各级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形势动态监测和分析预判,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网络。以防范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命案为重点,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工作机制,深化平安家庭建设,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及干预机制。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加强第三方调解机制建设,坚决依法查处、打击伤医闹医等涉医违法犯罪。在政府、企业、群众之间搭建协商平台,建立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引导群众科学认识环境风险、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和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专业队伍,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解答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作用。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将法律服务向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拓展延伸,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产权保护、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等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推进公证职业标准化建设。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推进法治社区建设,以法律为准绳,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四)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公民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为共同基础,以健全金融、纳税、合同履约、生效裁判执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引导公民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加快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大力促进行业守信自律,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八、推进法治宣传和法治文化建设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宣传宪法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宣传与辽宁振兴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引导全省人民真心拥护和信仰法律,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认真执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深入开展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明确基本标准,树立行为规范。落实《辽宁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使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国家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强化基层党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职责,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开展普法益民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提高普法实效。

  (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

  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努力形成中华儿女互有责任的良好风尚。广泛开展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和“辽宁好人”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美德善行。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民族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源泉。加强具有辽宁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到2020年,各级各类法治文化基地达到100个;鼓励各类文化团体、组织和个人开展法治文艺创作,加强法治影视剧、法治动漫、法治公益广告、法治书画等法治文化产品的创作和推广,丰富法治文化产品,培育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利用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开展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在重大展演展播活动及下基层演出活动中增加法治文化内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三)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到2020年,全省60%的县(市、区)达到省级法治县(市、区)创建标准,培育民主法治示范村、平安校园、诚信守法企业各200个,宣传推广法治创建典型,表彰法治创建先进单位。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进一步夯实法治辽宁建设基础。加强基层组织民主法治建设,探索在乡镇(街道)、企业、学校和村(社区)设立法律顾问,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实现“一社区、一村屯法律顾问”目标,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帮助审查各类合同等服务,教育引导基层群众提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能力。

  (四)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发挥高校、科研院所、法学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作用,组织开展重大法治课题研究,为法治辽宁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党校、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法学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完善学科课程体系设置,实现与法治实践的有效对接。

  九、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围绕解决执法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制定各类执法司法岗位人员素质能力基本标准。以能力为引领、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法治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分级分类分层培训,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使法治队伍知识结构、专业素养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健全执法司法业绩档案,建立符合执法司法规律的绩效考评体系,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全面体现能力和业绩导向。加强法律逻辑训练和法治实践锻炼,自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二)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政府法治机构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大力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政府法治机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因素。加大对法治工作干部的交流力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政府法治机构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健全符合政法职业特点的统一招录、分类招录、特殊招录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选拔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中选拔,以及从下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制度。改进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完善地方公安机关省级统一招录政策,探索实行分类招警,规范特殊人才招录渠道,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将执法资格考试达标作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必备条件。

  (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扎实推进政法干警职务序列改革,完善职务晋升办法,不断拓宽基层一线政法干警职业发展空间。完善保护政法干警秉公执法司法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身份保障制度和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依法严惩暴力袭警抗法等妨害执法司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安全保障机制,对妨害诉讼,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执法司法人员的行为依法严惩,确保执法司法人员不因依法履职而使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加强政法干警医疗保障,完善和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政策。

  (四)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队伍建设。市县级党委确保有专门人员承担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关工作。建设党内法规理论研究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加大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和选拔力度,优化专业和经历结构,着力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将党内法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强化律师准入、退出机制,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党组织,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事务所决策、规范管理、违法违规执业惩戒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六)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治化建设,明确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七)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总体规划,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治人才队伍。创新法治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深化法学院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人才供给结构,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维护企业、法人、公民涉外正当权益。创新人才评价体系,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建立符合法治实践的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和奖励制度,为法治人才竭力尽才提供保障。

  十、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建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面依法治省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法治辽宁建设工作摆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一体推进,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法治辽宁建设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切实把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和高度。

  (二)健全完善推进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纲要进行任务分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按照党委统筹抓总,议事协调机构抓具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部门联动机制、情况通报机制、调查研究机制、检查督办机制、考核奖惩机制,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法治辽宁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如期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治辽宁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工作实绩考评指标体系,切实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对法治辽宁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本纲要和法治辽宁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推进迟缓、问题较多的,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四)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大力培育法治辽宁建设的先进典型,积极总结推广法治建设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大力营造法治辽宁建设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促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五)落实财政保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法治建设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加大依法治省信息化建设投入,着力提高法治辽宁建设信息化水平,不断改善基层基础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