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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未成年人为首的“带刀团队”落网 八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批捕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陈秀斌 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8-05-14 15:14

  辽宁长安网讯 5月14日,记者从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以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分别对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其中,有4名犯罪嫌疑人案发时为未成年人,这是葫芦岛市今年首例未成年涉黑涉恶案件。

  犯罪嫌疑人许某、张某、郭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组成以许某为首,名为“带刀团队”的恶势力团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葫芦岛地区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许某案发时仅16周岁。

  经审查认定,今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张某等人多次共同预谋并实施抢劫。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以约人吃饭、约人出来玩为由,通过QQ、微信将被害人约出,在租来的汽车内或将被害人带至偏僻地段,通过语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同时,还多次持镐把、片刀、匕首无故殴打他人,并致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犯罪嫌疑人郭某在明知张某、许某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让张某、许某等人到其位于绥中县前卫镇的家中躲避警方抓捕,并为许某、张某等人换租汽车以逃避警方抓捕。

  以许某为首的“带刀团队”,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了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从严惩处。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许某、张某、齐某、郭某某四人依法批准逮捕,以涉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案发时15周岁)、刘某某(案发时15周岁)、张某某(女,案发时17周岁)等三人依法批准逮捕,以涉嫌窝藏罪对郭某(女)依法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