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13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沈阳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沈阳全市上下做了许多努力,市委、市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仅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就印发了8个相关文件,全力推动沈阳创新改革和率先实现全面振兴。去年,《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发布施行,这是东北地区首部规范营商环境建设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由于省条例面向全省,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沈阳市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对省条例进行细化;另一方面需要针对沈阳市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加以规范,同时,将沈阳市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政策文件,用立法的形式进行固化,以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沈阳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公共服务、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大了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这是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提升为立法。
《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吸引海外人才来本地区创新创业。这是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提升为立法。
同时,《办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这是把市委印发的《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升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