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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域名 获刑四年七个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7-11-10 11:24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参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张四毛盗窃域名案入选。该案作为我省首例入选的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件,其意义不仅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也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打击此类新型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010年,张四毛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了被害人陈某的邮箱,不仅将域名从被害人邮箱里转移到其新注册的邮箱,还把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进行了转移,最终控制了该域名。为了逃避侦查,张四毛还多次更换域名持有人的名称和ID。2011年6月,张四毛在新平台上将域名以12.5万元出售获利。
 
  2015年,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张四毛批准逮捕。2016年3月,该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检察监督处负责人王立乾介绍,该案的关键焦点在于网络域名是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对象还是单纯的计算机数据,以及域名的价值应如何认定,而这两个问题多年来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多数此类案件更倾向于以诈骗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定罪。但经过多次对案件的研判、分析,以及与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研究网络犯罪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后,最终认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