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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无财产可供执行”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 鲁雪皎/本报记者 黄硕 | 发布时间: 2017-10-10 07:55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巧解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促使被申请人以预付的工资给付部分执行款,将一起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以执结和解结案,确保了生效判决的执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医药费27064.35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执行二庭法官岳永旭受理该案后,了解到本案被申请人王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固定工作,无居住房屋;申请人李某为本县农民,为治疗伤病也花光了多年积蓄,负债累累。
 
  承办人对被申请人财产情况进行仔细核查,发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被申请人有劳动能力,故此没有简单的终结本次案件,而是多次前往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某家中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向王某说明申请人李某现在的经济困难情况,并说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多次努力,被执行人王某同意去打工,用工资来偿还债务。由于申请人李某的特殊困难,需被执行人王某先行履行一部分执行标的以偿还外债。办案人又一次前往北票,与王某及其打工单位的老板协商,由老板先支付一部分工资让王某来履行债务,剩余的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王某分期履行。法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心,使被申请人及其老板深受触动。几天后,被执行人王某及其老板来到法院,由老板直接将王某的5000元工资交到法院,同时王某承诺每月20日履行1500元,至今已履行了3个月。至此一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由于办案法官灵活的运用法与情,得以“执行和解”结案,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让被执行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