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9月7日报道,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5年年底“试水”诉讼誓言制度。除常规内容外,誓词中还有诸如“如违誓言,会辱没祖宗传承的名誉”“终生受到良心谴责”等表述。
对于“法庭宣誓”这种形式,一些专家和网友并不认可,认为“多此一举,反而冲淡了法律、法庭的严肃性”。笔者却认为,“法庭宣誓”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十分具有价值。
尽管这一程序很形式化,却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程序价值,且能够收获积极效果。通过宣誓,会对证人产生精神上的震慑和心理上的约束,提高证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如今不诚信诉讼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司法顽疾,在此情况下,“法庭宣誓”或许能成为治愈沉疴痼疾的一剂良方,因此不妨把“法庭宣誓”这一制度更进一步加以完善。
正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的缺失,是立法中的一大缺憾。应尽快出台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并明确规定其程序适用和誓词内容。如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先在法庭上面向国徽、手按《宪法》宣读誓词;宣誓后,证人、鉴定人还应当在誓词上签名,并随案卷保存等。”
需要强调的是,证人宣誓制度的完善必须包括明确的法律责任,即预设相应的惩罚性措施。除罚款、情节严重处行政拘留外,不妨将这项工作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提供一次虚假证言,工作生活处处受限,无疑会让这项制度更具威力,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