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赡养、继承、赠与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
案例1
子女不应以“父母领取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
【基本案情】
白某甲90周岁,与次女白某丁共同居住生活,雇佣保姆全天陪护。白某甲每月退休金4800元,需支付保姆费4000元,尚余800元不足以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其起诉要求子女白某乙、白某丙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甲年事已高需人照顾,且愿与次女白某丁共同生活,由白某丁照料生活起居,白某甲虽有退休金,但扣除雇佣保姆的花费后不足够维持基本生活,白某乙、白某丙应适当给付一定的赡养费。考虑老人生活需求的合理性、本地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最终判决白某乙、白某丙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父母享有退休金并不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只要父母有赡养需求,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父母有退休金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该案裁判充分发挥树立正确赡养理念的典型引导作用,对共同营造良好家风与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2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方履行义务后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独户老人史某某无直系亲属及法定继承人,与异地某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养老院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老人去世后全部遗产归养老院所有。史某某去世后,养老院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但因对老人生前住所地认定存在争议,工作陷入停滞。养老院遂向法院申请指定该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某区民政局是否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史某某户籍地为盘锦市某区,某区民政局系当地民政部门。关于住所地认定,申请人指出史某某虽在养老院生活约一年,但因健康状况需频繁住院治疗,不符合连续、稳定居住满一年的情形,且其主要遗产位于盘锦市。法院最终判决指定盘锦市某区民政局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无继承人案件中,应以户籍地作为认定住所地的重要依据,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同时强调应积极引导老年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提前规划财产,从源头预防纠纷。在无继承人群体日益受到社会关注的当下,该案的判决对完善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强化老年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3
赡养方式及赡养费数额应结合被赡养人需求及赡养人经济状况确定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九十岁,丈夫早逝,育有六名子女。其原有四间房屋,分别由子女张某戊、张某己各得两间。后房屋动迁,部分子女获得相应补偿款。陈某某本人现居住于张某戊所建小房内。子女之间经济条件悬殊:张某甲经济状况较好;张某乙务农,家庭收入较低;张某丁系低保人员;张某戊有退休金;张某己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陈某某不愿接受轮流赡养,明确表示希望与张某丁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赡养方式及赡养费的具体分担。法院认为,赡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实际需求、各赡养人经济能力及曾获得的家庭财产情况。张某戊、张某己、张某甲三人因曾获得父母赠与房屋或拆迁款项,应承担较多赡养义务;张某丁作为低保人员,依老人意愿负责共同生活照料,可不支付赡养费;张某丙、张某乙则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承担相应费用。法院最终判决:陈某某由张某丁照料起居,其余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金额根据各自能力确定为50元至850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在确定赡养费时,应将子女曾获得的家庭财产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结合其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差异化判定。该案的判决既符合社会大众心理预期,也体现了实质公平正义,有助于引导家庭成员合理分担赡养责任。
案例4
依附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经公证程序放弃继承后的权益保障
【基本案情】
原告仇某自1998年起与次子仇某某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19年仇某某去世。仇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陈某、父亲仇某及儿子小仇。后仇某与小仇通过公证自愿放弃继承权,所有遗产由陈某继承。陈某将所继承财产转让后获款1750万元。不久,仇某因腿伤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遂诉请要求分得部分遗产。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依附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经过公证程序放弃继承后其权益如何救济。法院确认公证放弃行为有效,但考虑到仇某年逾九十、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而陈某继承全部巨额遗产,应从人道主义及公平原则出发,对老人予以适当扶助。最终判决陈某一次性支付仇某生活扶助费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耄耋老人放弃继承遗产后生活陷入困境,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考量,从维护老年人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作出裁判,避免“老无所养”的局面,让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一定保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裁判在社会法治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观导向作用。
案例5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88岁)原独居于自有房屋。2022年,其子孙某承诺履行赡养义务,张某遂搬至孙某处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孙某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辱骂,导致其健康状况恶化,体重明显下降,张某被迫搬至女儿家居住。此前,张某曾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但未实际收取房款,实为赠与。孙某出资15万元装修,现未入住。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恢复房屋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未支付对价,实质构成赠与。孙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实施虐待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赠与情形。鉴于房屋已由孙某出资装修,张某应就孙某的装修投入折价补偿。法院最终判决:孙某配合张某将房屋产权更名至张某名下,由张某折价补偿孙某房屋装修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子女对赠与人实施严重侵害行为的,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该判决既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也通过惩戒不孝行为,引导子女正确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与扶助义务,彰显了司法在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家庭成员履行法定义务方面的价值导向作用。
案例6
住家家庭保姆超报酬支取大额存款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乙因年迈行动不便,雇佣被告张某甲作为住家保姆。自2016年12月起,被告在未获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从原告银行账户中支取款项。至2019年被告辞职时,原告账户内16.7万余元存款已被全部取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
【裁判结果】
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其取出,且不能对支取原告存款的用途作出合理说明,故被告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甲返还原告张某乙不当得利款项。
【典型意义】
部分老年人存在行动不便、表达不清等问题,雇佣住家保姆看护的同时,日常生活及部分事项主要由看护人代办。在办理涉老年群体财产权益受损案件时,要加强证据核查,严格审查代办人员、代办事由的合理性,综合考量老年群体的辨认能力,在准确判断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裁判,防止老年人权益受到损害,全力加强新时代老年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