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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17-09-05 10:15
  核心提示
 
  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集中力量,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简介
 
  尹宪科:男,1967年8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四级高级法官。2015年12月任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有三个层面的标志:基本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三类现象;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三类情形;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终结问题。
 
  最高院提出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当事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得到执行的情况。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集中力量,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并且不再出现新的积案。厘清“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问题,首先要抓紧时间做好积案的清理排查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分门别类查实未结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树立正确的执行政绩观,脚踏实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对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逐项排除,以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其剔除出执行难范畴,按照“四个基本”标准的要求,确保执行案件数据真实可信,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及社会各界讲清楚、说明白,赢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涉民生案件和长期信访案件的执行,要以“钉钉子”的精神逐项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逃避执行的问题,建议实行异地执行、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加大惩戒力度,让“老赖”无路可逃;针对消极执行的问题,要严格法定执行时限、强化执行节点管理、深化执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针对执行不能的问题,一方面要做好对申请人的解释工作,争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另一方面,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救助。
  解决执行难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重任在肩,时不我待,全院干警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鼓起“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把解决执行难列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作为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战。
 
——尹宪科在抚顺市东洲区法院执行工作推进会上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