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简介:方威,女,1969年5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刑事检察工作22年。先后被评为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现任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检委会委员、辽宁省检察业务专家。
盗窃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一般并不复杂。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对盗窃罪进行修正之后却有了很大的不同。
记者:据说“刑修八”实施后,实践中处理盗窃罪比以往复杂了,请您给具体介绍一下。
方威:在“刑修八”施行之前,盗窃罪是一个单纯的数额犯、结果犯。“刑修八”实施后,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分别单独入罪,这样盗窃罪就增加了情节犯、行为犯特征。
记者:实践中就“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的规定该如何把握?
方威:应注意三个方面问题:多次盗窃包含已经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二年内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二次,又盗窃一次,应定罪;多次盗窃包含未遂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计入盗窃次数;多次盗窃包含不同类型的盗窃行为。不论是普通盗窃,还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应当计入多次盗窃。
记者:关于“入户盗窃”该如何判断?
方威:一是关于“户”的认定,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二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只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入户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在入户后实施盗窃的,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有合法事由入户后,临时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只定性为普通盗窃。
记者:对一般盗窃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数额是多少?
方威:201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两千元为起点,即沈阳市对一般盗窃犯罪的立案数额为2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