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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贪贿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7-08-18 09:26
  解释
 
  贪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专家简介:张辉,男,1965年生人,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法学学士,三级高级检察官。1996年2月至今在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从事反贪工作,多次获得荣记三等功、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等荣誉,2016年1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记者:贪贿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在发现方面有哪些不同?
  张辉:贪贿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利益,通常没有犯罪现场和具体的被害人,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手段隐蔽,甚至发生故意隐瞒、毁灭、篡改证据材料的情形,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暴露。
 
  记者:贪贿案件的线索来源有哪些?
  张辉:主要有以下7种线索来源渠道或途径: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收到的群众举报;反贪部门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反贪部门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上级机关交办或上级领导批转的线索;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上报的线索;发案单位移交的线索,纪检监察等机关移交审查的线索;犯罪嫌疑人自首。从反贪实战看,群众举报和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自行发现的线索是主要来源。
 
  记者:这些线索又是如何处理的?
  张辉:每一起线索都要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及时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对线索依不同情况作出处理:立案、初查、缓查、不立案、移转相关机关或单位。
 
  记者:对举报人信息及其举报材料是如何保密的?
  张辉:一是对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和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严禁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二是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三是向被查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四是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鉴定笔迹;五是举报材料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