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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摘选)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5-04-25 08:53

  编者按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线上发布2024年度沈阳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还发布9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非技术类)与9件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典型案例(技术类)。

  本报共摘选技术类3件、非技术类3件予以发布。

  技术类

  ■ 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原告某株式会社(G*****N Co.,Ltd.)诉被告沈阳某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株式会社是高尔夫模拟器软件“G*****N VISION PLUS软件V1.0”的著作权人。被告沈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对该权利软件进行复制、修改,制作被诉侵权软件并对外销售。被告沈阳某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体育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向某科技公司购买被诉侵权软件用于商业经营使用。原告以某科技公司、某文化体育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14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比对,能够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科技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复制、发行被诉侵权软件,某文化体育公司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商业使用被诉侵权软件,二被告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某科技公司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按照原告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某文化体育公司停止侵权,某科技公司在沈阳地区媒体上刊发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15万元、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65万元,某文化体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5112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三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另外,本案上诉期间,某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某文化体育公司、某科技公司停止实施对权利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株式会社的权利软件权利状态稳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某文化体育公司、某科技公司均实施了侵权行为。在二审结案前,如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某株式会社的合法权利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裁定某文化体育公司、某科技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软件及复制件至二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止。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类案件当事人取证难与固证难的问题,法院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定证据及时进行证据保全,解决电子证据易篡改的难题。二是本案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判令侵权行为人在赔偿损失之外,按照原告经济损失的1.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三是本案贯彻了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宗旨,在上诉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行为保全措施,责令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前停止侵权行为。四是本案平等保护了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体现了支撑和服务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导向,对建设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和示范作用。

  ■ 以“严保护”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原告某科技公司诉被告某石油科技公司、曲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通某公司的4名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方某公司工作。方某公司系通某公司的原销售副总经理曲某某继离职创立天某泰公司后,又创立的公司。方某公司和天某泰公司以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有关高温潜油电泵机组的技术信息,申请了3件实用新型专利和2件发明专利。天某泰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并利用涉案技术秘密中标某潜油电泵机组项目,上述行为侵害通某公司的技术秘密。通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某泰公司、方某公司、曲某某和4名离职人员(以下简称天某泰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15万元。

  此前,通某公司对天某泰公司和方某公司提起系列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诉讼,生效判决确认专利(申请)权属于通某公司所有。在系列案件审理期间,方某公司和天某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将上述专利(申请)全部放弃或撤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侵害商业秘密诉讼中,向人民法院寻求技术秘密司法救济的主体,对于技术秘密合法权利人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通某公司提供涉案技术信息的载体,陈述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明确指出涉案技术秘密与公开文献的区别特征,可以认定通某公司是涉案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

  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通常以一份公开文献与其进行对比,不能以不同文献单个信息的组合或叠加与其进行对比。评判权利人是否对技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是达到万无一失的程度,而是基于具体案件采取的合理措施,应根据受保护信息的性质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涉案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能为通某公司在同行业竞争中赢得优势,具有价值性,因此属于技术秘密。

  天某泰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实施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以及利用其中标工程项目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方某公司和天某泰公司恶意放弃或撤回了全部的专利(申请),造成权利人的相关技术信息失去控制且无法再获得专利保护的后果,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从重考量情节。同时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研发成本、被诉侵权人获利等因素,酌定天某泰公司、方某公司赔偿通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天某泰公司、方某公司、曲某某等5人构成共同侵权,曲某某等5人在相应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并以此申请专利,进一步扩大技术秘密的传播范围,然后又恶意放弃专利申请,造成权利人对技术秘密失去控制且无法再次获得专利保护的后果的,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此作为侵权情节的从重考量因素。同时,进一步厘清了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特定技术信息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以公开文献评判权利人的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通常以一份公开文献与其进行对比,不能仅以不同文献单个信息的组合或叠加与其进行对比。

  通某公司研发的涉案技术,填补了国内高温稠油开采设备领域的空白,使我国在稠油热采技术国产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本案中,法院准确认定技术秘密,加大对权利人核心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力度,判决侵权人赔偿1000万元,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以“真保护”“严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企业自立自强,促进传统产业迭代升级。

  ■ 严格监督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某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沈阳市知识产权局、某粮食有限公司行政裁决案

  【基本案情】

  某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公司)系“一种具有破包及拨料装置的秸秆捆烧直燃生物质锅炉”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主张某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食公司)使用的秸秆捆烧炉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沈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裁决。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书,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缺少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锅炉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书。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沈阳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根据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请求,而不能根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新的主张作出认定。锅炉公司在行政裁决阶段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缺少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沈阳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现有证据及锅炉公司的主张,认定粮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作出驳回锅炉公司请求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判决驳回锅炉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既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严格监督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裁决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应以作出行政行为时申请人的主张为准,在行政诉讼中提出新的技术方案不应作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本案提示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要审慎对待提出的主张及举证,避免因主张存在错漏、遗漏重要证据等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非技术类

  ■ “搭便车”卖“虎牙直播”T恤?侵权!

  ——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1月从案涉商标权属公司取得案涉商标的相关权益。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直播业务,是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该公司通过签约明星、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方式扩大商标知名度,获得多项荣誉奖项,在国内游戏直播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影响力。案涉商标在多个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唐某某在某网购平台销售的T恤衫胸前显著位置印有与案涉商标相似图案。某科技公司主张唐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认定案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唐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基础,某科技公司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既符合保护条件也确有必要。被诉侵权标识完整地包含了权利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均相同,系对权利商标的复制,唐某某发布的商品信息注明“电竞正品”字样,与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服务在消费对象上存在着一定的重合。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具有联系,误认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为某科技公司推出的周边产品或联名产品,从而达到吸引喜爱、关注游戏和电竞直播用户群体消费的目的,客观上也会割裂商标与权利人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联系,从而减损驰名商标利益、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唐某某的行为侵害了某科技公司对权利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判决唐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由于其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相比普通商标能够获得更强的司法保护。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同类或类似商品,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扩大至不同类别的商品。而且,判断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不仅包括普通商标侵权中“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还包括对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淡化”情形。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不仅能够防止他人恶意侵权或“搭便车”,避免消费者混淆,还能够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同时,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也有助于企业维护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和强度的边界,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根据使用情境合理界定。本案判决有效地维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彰显了人民法院持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和作为。

  ■ 硕士论文抄袭率95.94% 删除道歉

  ——原告周某诉被告沈阳某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系《论****中的浪漫图形》的著作权人,沈阳某大学研究生王某硕士学位论文抄袭前述论文内容95.94%。2014年周某向该学校反馈抄袭一事,学校调查后认定抄袭属实,向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平台提交申请并删除侵权论文,撤销了王某硕士学位,注销了其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对其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资格两年,后学校向举报人进行了道歉并将处理报告反馈给了周某。本案立案前,周某在百度学术、豆丁网等网站上均可搜索到被诉侵权论文,中国知网通过题目无法搜索到,但数据库中仍存有被诉侵权论文内容,故周某诉请沈阳某大学彻底清除王某抄袭文章在“中国知网”“百度学术”“百度文库”“豆丁网”等网站数据库中的留存,通过报纸网络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学术不端行为的恶劣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37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沈阳某大学是否实施了侵犯周某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涉案文章系学位论文,署名作者为案外人王某,论文指导教师对论文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不能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导师及学校在该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表示或者为其侵权提供任何帮助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学校与学生构成共同侵权。

  高等院校确实负有学术不端预防和管理义务,但应考虑论文完成时的客观条件。沈阳某大学在当时还不具备大数据学术不端检测能力,其通过要求学生签署原创性声明、按照学术评定标准对案涉论文进行审查等方式,已经尽到必要的预防和管理义务。同时,在接受举报后,第一时间启动核查程序,并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删除数据、断开链接,对涉事学生给予撤销学位和注销毕业证书的处罚,也并未造成损害扩大。周某要求沈阳某大学删除中国知网数据库相关内容,已超出高校职权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要求沈阳某大学彻底清除“百度学术”“百度文库”“豆丁网”等留存信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沈阳某大学曾向上述机构提供相关论文,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科研诚信建设承载着净化学术生态、激发创新活力、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时代使命。本案是一起因学术不端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明确了高等院校在学术论文审核及传播中的责任边界问题,创造性运用著作权法过错责任原则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制度逻辑,确立了三重司法规则:其一,高校基于学术共同体管理职责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但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审查主体;其二,责任认定需遵循“技术条件+合理预见”的双重标准,充分考虑历史时期学术不端检测技术局限与学术伦理认知水平;其三,构建“预防—监测—处置”全链条责任豁免体系,对符合规定的高校给予责任豁免。本案践行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的归责原则,既避免责任认定简单连坐挫伤学术创新积极性,又通过动态注意义务标准倒逼高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判决明确的“技术中立但管理应进”规则,推动学术评价从重结果监管向重过程治理转型,为破解学术自主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二元难题贡献了法治方案。

  ■ “魔百和”播放未授权剧集 及时删除不构成侵权

  ——原告某视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视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界公司)经过授权,从著作权人处获得电视剧《冬暖花会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某分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所经营的网络电视(IPTV)“魔百和”平台为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接到视界公司关于立即停止侵权的警告函后,移动某分公司将涉案作品及时下线。视界公司认为,移动某分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移动某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移动某分公司仅提供播放电视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其在接到警告函后,及时将涉案作品下线,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视界公司的诉讼请求。视界公司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移动某分公司为基础网络提供方,为涉案网络电视业务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信息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其接到视界公司的警告函后,已在合理期间内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下线被诉侵权作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或其对集成播控平台中的具体内容具有控制权并从中直接获利。法院判决,移动某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伴随有线电视网、电信网、计算机互联网“三网合一”的深入推进,网络电视行业获得长足的发展,在为公众提供海量影视资源的同时,也引发了众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为平衡网络侵权中的利益关系,法律上建立了“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如删除、屏蔽或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而“红旗原则”是指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显而易见,像红旗一样飘扬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假装看不见,以“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来推脱责任。

  法院在裁判时,应当本着均衡保护的理念,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适用条件。符合“避风港原则”的,不构成侵权,不承担责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正确适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对于激励作品创作、实现文化繁荣,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文化需求,解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后顾之忧,促进网络电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