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仅有转账凭证,能认定借钱了吗?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4-22 08:14

  核心提示

  一张银行卡,在卡主仅能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卡主是债权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怎样的?

39106644e8b8dea87ddb293043449fe

  办案人:王英男

  职务:盘山县人民法院高升人民法庭庭长

  原告刘某称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孙某陆续向其借款4万余元,经催要尚欠近3万元未还。据刘某称,他是用名下借记卡给孙某转账的,并称因彼此认识便没有让被告孙某出具借据或欠条。被告孙某则称并不认识原告刘某,既未收过原告刘某转的钱,亦未向原告刘某转过钱。

  我在庭审后调取徐某证言,徐某系被告孙某战友,其曾让孙某办理一张银行卡交予其使用,孙某办理一张借记卡交给徐某后从未使用过此卡。徐某因个人业务使用刘某与孙某的卡8个月左右,两卡间有相互资金转账业务,原告刘某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和转账明细表,证明给被告孙某转款48849元,孙某给其转款20260元。但该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所列记录均是徐某个人业务,所有转账均系徐某个人所为。

  原告刘某称其名下的卡一直由她本人使用,但对借记卡清单中除孙某之外的被转账对象却均不知晓。证人徐某当庭证明,原告刘某可能通过其知道被告孙某,但被告孙某一定不认识原告刘某。原告刘某于庭审中称,每次被告孙某借钱均由她本人亲自转账。但在对徐某证言的质证中却称被告孙某跟其借钱,是徐某用其卡转账给被告孙某后再告知于她。

  我从庭审查明事实分析,原告刘某在药房打工,月收入3000元左右,客观上不具有出借高额款项的能力,其提交的借记卡明细清单所显示的转账多为554元、221元、696元、927元等零碎款项金额,不合乎转账借款的常规性。其主张卡一直由其本人使用,但却不认识借记卡明细单中其他被转账对象,且对给被告孙某转账的表述前后矛盾,应视为原告刘某做虚假陈述。原告刘某未能提交由被告孙某出具的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证据,仅凭借记卡转账流水记录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

  从举证责任角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对于原告刘某认为被告孙某欠款未还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随后,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