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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与检察官、侦查员当庭“对质”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7-08-11 08:55
新抚法院试水“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为全省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试点单位,对这一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二次观摩庭中,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推进改革中,法、检、公三机关既独立办案又相互配合,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控、辩、审三种职能共同作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围绕审判而建构,全部刑事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展开。
 
  核心提示
 
  被告人对起诉书提出质疑、公诉人与被告人双方反复过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8月3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一起诈骗案件。
 
  据悉,7月11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作为我省此项改革试点单位的新抚区人民法院,在试点工作中是如何调动诉讼各方举证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的?诉讼参与人及侦查人员出庭有没有实质性效果?审判模式有了什么样的改变?带着这些问题,8月3日,记者参加了新抚区法院的一场观摩庭并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观摩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变化
 
  改革前: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不出庭,递交书面意见为主。“纠问式庭审”,被告人难以行使自我辩护权。
 
  改革后: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抗式庭审”,被告人可进行充分的自我辩护。
 
  庭审实质变化
 
  改革前:“以侦查为中心”,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与审理以书面阅卷为主。法、检、公三部门工作以衔接为主,欠缺配合。
 
  改革后:“以审判为中心”,法官要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有理有据。法、检、公三部门加强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保障权利
  从“纠问式庭审”到“对抗式庭审”
 
  要让法庭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殿堂”,除了增强法庭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要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确保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落到实处。
 
  以往,一些刑事案件的委托辩护率较低,部分被告人受限于专业、能力和条件,难以有效、完整行使自我辩护权。但在新抚区的观摩庭上,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主审法官刘展:“被告人,刚才检察机关宣读的起诉书你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聂某:“听清楚了。”
 
  主审法官刘展:“你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聂某:“我有异议。我不是诈骗,我是借钱,假的房产证不是我做的。”
 
  ……
 
  检察官:“你为什么在讯问笔录中和庭审时三次改变第二次签订借款协议的时间?”
 
  被告人聂某:“时间太久了,我确实记不清楚了。”
 
  检察官:“你说实际借了3万元,为什么同意签第二次协议,第二次协议的借款金额是6万元。”
 
  被告人聂某:“他们说合同过期了,而且怕我不还利息,把利息也加进去了。”
 
  在检方起诉被告人聂某将虚假房证抵押给被害人时某,并借款60000元(实得钱款54000元)一案的庭审中,记者注意到,法官明显减少主动发问,注重引导公诉人与被告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平等对抗。
 
  庭审后,新抚区法院副院长罗跃辉说,这次庭审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一次综合性尝试和实践操作,最大的特点是集中解决庭审实质化问题,保证被告人充分的质证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历史问题的决定》;2016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两高三部《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最高院制定发布了配套实施意见,提出了完善刑事审判制度的总体要求;2017年4月,中央深改组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结合新规定要求,制定“三项规程”,随即开展试点工作。有学者认为,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法庭调查是重中之重,而开庭的询问、发问,出庭作证等内容,都包含在法庭调查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高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施方案下发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并确定新抚区法院作为省高院的试点法院,先行先试,并在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的同时积累可推广的经验。
 
  出庭作证
  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是检验审判公正与否的“试金石”。
 
  新抚区法院的观摩庭上,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聂某借钱时,被害人时某当场将大额现金给了聂某。而聂某一再辩称,借钱当日下午,时某在某银行取出的现金,要求侦查机关调取银行相关记录。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要求本案的侦查人员——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千金派出所的朱警官出庭作证,朱警官当庭说明:因距离案发时间较长,银行监控录像已覆盖,对时某的银行卡取款记录调查后发现,聂某所述日期并无取款记录。
 
  “过去,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上以庭外阅卷为主,在证据出示上以书面言词为中心,造成了部分案件庭审形式化,合议庭很难从书面证据中核实真实情况。”刘展回忆称,2016年他审理的被告人于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于某先后4次无故打砸过往车辆,损毁他人财物,但在讯问笔录上,其中一次犯罪事实的讯问结束时间与于某被送往精神病医院就医的时间仅隔5分钟,而实际车程约半小时。“我们提出补充侦查要求,但公安机关只给出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最后合议庭只认定了3次损毁车辆或财物。”
 
  今年2月,最高法公布了33条《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实施意见》出台之后,相关诉讼参与人必须在庭审中把话说明白,把证据举出来。”刘展说,通过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既保障当事人质证权,也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
 
  “这样就倒逼侦查人员取证合法化,无论判有罪还是无罪,证据都要合法有效。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可以促使我们工作的专业化,要更耐心更细致,才能行使好辩护人的权利,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参与观摩的新抚区人大代表、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迎春这样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新抚区法院审理的玉某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鉴定人出庭对审计报告中数额不准确的部分当庭予以修正。
 
  两次庭审下来,抚顺两级法院积极听取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律师协会的多方建议,一边学习一边调整,距离此项改革全面铺开的时间也越来越近了。
 
  转变理念
  从“各自为战”到“通力合作”
 
  “我们意识到,这项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要真正把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平等化,实现法、检、公三家单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抚顺中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王宪琪介绍,今年5月12日,抚顺中院召开了改革推进会,抚顺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的领导共同参与,谋划论证推进改革的路线图。
 
  已经在抚顺市公安局预审支队预审大队做了20多年预审工作的大队长程东明告诉记者,局里试行了《抚顺市公安局刑事办案人员庭审观摩暂行规定》,要求侦查人员一年至少旁听两次庭审,了解庭审中证据质证、认证规则等内容,以便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不允许出现暴力取证情形,也是促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这是件好事。”程东明说。
 
  “我们检察机关也非常重视这项工作,配合从‘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这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冯珲在采访中表示,检察机关围绕证据裁判原则的保障落实,在诉前非法证据排除、支持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介入侦查取证、建立三机关联席会议联络机制等四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探索。
 
  “这项改革在确保侦查、起诉围绕庭审为中心的基础上,形成侦查取证规范严谨、公诉举证充分有效、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常态化、质证认证严密有序、刑事辩护依法有力、庭审程序驾驭有度的刑事诉讼新格局。”王宪琪在采访时谈及自己的认识时说,“真正实现了诉讼证据质证在庭上、案件事实查明在庭上、诉辩意见发表在庭上、裁判理由形成在庭上。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