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朱先生想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自家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但小区物业迟迟不肯出具允许施工的相关证明,朱先生一怒之下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物业表示,小区地下车库的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会产生安全隐患,所以不能出具证明。
一面是大力发展新能源的向上态势,一面是“技术标准”之下言之凿凿的安全隐患,天平两端,双方各执一词,大连法院如何平衡?
双方各持文件陈述
“国家现在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文件也明确要着力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工作。我认为,小区物业有义务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法庭上,朱先生拿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印发的《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陈述自己的诉请。
“小区地下车库的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能达到国家标准,会产生安全隐患,如果我们为其出具证明材料就是违反相关规定,未尽到自身义务。”小区物业则拿出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其中第6.1.5条规定:地下车库或高层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
虽然《技术标准》是2019年发布的,但大连市关于完善对停车及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相关文件却是2021年下发的。该小区在2020年取得规划许可时,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虽然满足当时的消防验收要求,但是没有达到安装充电桩的标准。
案涉小区在规划之时对《技术标准》的掌握存在信息差,一旦充电桩发生事故,波及范围将是1000平方米与4000平方米的差别。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怎么破解这“桩”难题?
细致严谨审查作出判决
回归案件本身,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为朱先生出具同意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至于案涉车位是否符合充电桩的安装条件、案涉车位具体应如何安装充电桩,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范等进行指导。物业公司不得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直接推脱为业主出具证明。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请,判决物业公司为朱先生出具同意其在其使用的地下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中院民二庭对该案进行了更为细致严谨的审查。《技术标准》中提到的“地下车库或高层车库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是针对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小区业主自用停车位是否具备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充电桩等问题,应由供电企业根据现场勘察结果依规进行判断。对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认定不符合《技术标准》并拒绝配合,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政务咨询”中,住建部回复,对于竣工于《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的其他条款,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可安装充电设施。
大连中院民二庭法官张钱还查询人民法院案例库,类案均支持了业主的诉求。事实、证据、判例发出一致的“声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向物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月24日,这场激烈的理念与“技术标准”之争、权利与义务之争落下了帷幕。但鉴于大连市已有多件类似诉讼,大连中院向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明确物业公司的职责边界、规范物业公司对业主的答复、畅通救济渠道等。
3月7日,大连市物业管理协会回函表示,将会强化责任落实,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职,依法配合业主或使用人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针对充电桩安装中可能产生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将依托“物业纠纷调解中心”及行业专家资源,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积极化解矛盾,并于3月10日向各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关于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工作的倡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