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丹东地区基层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由元宝区法院集中审理)法官、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一起来到宽甸县振江镇某村,对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以劳务代偿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验收、总结、评议。该案当事人时某因违法猎捕野生动物,被法院判令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为“报复”猎捕野生狍子
时某是振江镇某村的农民,与年迈多病的父母一起生活。2023年秋,时某辛苦劳作一年,迎来了收获的季节,然而他却发现田里的大豆已经所剩无几,时某震惊之余开始观察,终于发现了偷吃大豆的“真凶”——狍子。
为报复这些“小偷”,2023年年末至2024年初,时某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弹簧兽夹,先后共猎捕野生动物狍子4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时某家中查获已死亡的狍子3只,另外1只活体狍子被林业部门放生。
首试劳务代偿“生态债”
由于时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宽甸县检察院检察官核实具体情况后认为,该案诉请赔偿很可能执行不到位,还会导致时某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于是,检察官走访了林业部门及村委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综合考虑时某认错态度、劳动能力以及宽甸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提出公益劳务代偿方案(即由时某协助护林员完成巡山看护工作),最后确定由时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赔偿金人民币9000元或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在林业站监督下完成116天公益劳动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采纳了公益劳务代偿方案,判令时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检法不定期跟进监督
为确保劳务代偿不流于形式,真正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宽甸县检察院联合元宝区法院对时某履行劳动任务情况进行了不定期跟进监督,并督促林业站对时某劳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据核查,截至1月25日,时某已完成116天公益劳动任务。在验收中,宽甸县振江镇林业站站长出示了时某的巡山记录手册和工作登记台账,并讲述了时某的日常表现。“判决生效后,时某第一时间到林业站报到,协助护林员一同巡山,共制止携带油锯上山欲砍伐林木的可疑人员两次,发现弹簧兽夹一个并上交到了林业站,同时他还参与了防火宣传、卫生清扫等工作。”一名护林员说。
验收会上,承办检察官李海宾和承办法官苗蕾对该案的办理、审理过程以及跟进监督情况进行了介绍,重点讲述了选择劳务代偿方式让当事人承担替代性修复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县人大代表赵平对司法机关灵活执法司法、创新公益保护模式的做法表示肯定。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准确提出诉讼请求是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实现公益保护目标的关键,宽甸县检察院探索劳务代偿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不仅有效解决执行难题,还有助于引导群众增强生态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