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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不息 守此青绿——全省法院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司法力量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曹佳 王建舟 黄绘如 本报记者 关月 黄硕 | 发布时间: 2025-03-17 09:09

  ·法律小课堂·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八条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长贾宏斌(右一)、副庭长史致鹤(左一)、法官助理李元旬为古树填土浇水

庭长贾宏斌(右)、副庭长史致鹤(左)、法官助理李元旬(中)为古树填土浇水

  沈阳中院开展普法活动 赴基地调研古树保护情况

  承载时空变迁、蕴藏文明记忆、绵延岁月长河的古树名木,被誉为“绿色的国宝”。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法规,对古树名木的保护职责、认定、禁止行为、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利用等方面都明确规定了相应要求和法律责任,为古树名木的全生命周期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贾宏斌、副庭长史致鹤、法官助理李元旬等干警来到“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基地”,为古树填土浇水,实地调研古树保护情况,并为大家解读《条例》有关条款,一同守护生态环境,共建绿色家园。

  “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基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祝家地区,地貌独特,夏季莲叶接天,山上果木繁茂,有多种野生动植物和珍稀鸟类,有百余棵百年以上的古松。保护区内最古老的一棵古松,树龄逾500年,为辽沈地区体貌最大、树龄最长古松之一,是国家一级古树名木,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和人文价值。

  以法之名守护生态之美,逐绿而行彰显司法力量。沈阳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实际行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托“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基地”,加强《条例》宣传,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司法力量,为家乡增绿,为生活添彩。

  阜新新邱法院公开庭审 追究滥伐林木者刑事责任

  植树节前夕,为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并邀请阜新市及新邱区两级领导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某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18.4281立方米,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被告人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结合案情进行以案释法,宣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理念,对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生态价值重于千金,司法机关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惩处,为守护绿水青山贡献司法力量。

  鞍山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非法伐木收购均可入刑

  日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发布程某某盗伐林木案、李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两起典型案例。

  被告人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某公益林,经勘测其非法采伐天然阔叶林立木蓄积为16.9493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与当地村民组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当地村民组的谅解。经岫岩满族自治县生态发展事务服务中心核算:被告人程某某盗伐林木植被恢复费用为29600元。被告人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责令被告人程某某赔偿补植费用人民币29600元。

  被告人李某在未查验傅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木屑加工厂内,收购傅某某滥伐的林木80000斤,经林业工程师计算,李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数量为蓄积34.78立方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千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刁向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有的人觉得,砍几棵自家林地里的树,能有多大事?但实际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就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许多人就因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一时的疏忽大意,而触碰了法律红线,不仅因滥伐林木被判处了刑罚,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

  爱护每一棵树木,守护好我们的绿色家园。让我们在心中种下法律与环保的种子,共同守护这片绿水青山,让绿色成为我们生活最亮丽的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