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因房屋返水事故引发了邻里纠纷,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并不困难,但是,在判决背后却存在“三方困局”。通过专业咨询、现场勘验、释法说理,法官破解“困局”,好邻居握手言和。
办案人:张旭芳
职务: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下水管道返的都是污水,我家的墙体、地面还有屋内物品都不同程度受损,这是新房子啊,可让我咋住?”家住锦州市凌河区某小区的小王忿忿不平。
2024年7月,小王家里的卫生间突然发生了返水情况。发现该情况后,小王虽及时联系了楼下邻居小郭,并由小郭联系了管道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产生。
看着刚装修不久的新家被污水浸泡,小王又是心酸,又是愤怒,对小郭提出索赔要求后,坚持让其将装修时私改的下水管路及烟道予以复原。小郭虽自觉理亏,但听到小王的要求后,亦觉得有些过分,于是,两人不欢而散,小王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小郭诉至了法院。
本案看似事实清晰,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也并不困难,但是,在判决背后却存在着一个“三方困局”。从小郭的方面来看,其私改管路行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该行为也与小王家的返水事故存在关联,故此,依法应判令其恢复管路原状确也有法可依,但管路是隐蔽工程,对其进行更改复原必然会对小郭房屋现装修造成较大的破坏与损失,这是其一。从小王的方面来看,要求楼下恢复管路原状虽是合理诉请,但小王需对小郭私改下水管路的行为与返水事故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举证,需进行司法鉴定,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这是其二。从法院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若在不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下,针对小王不高的赔偿诉求,法院虽具备依据现有证据依法酌定进行裁判的空间,但若判令恢复管路原状,则可能导致较大的费用支出,对是否可主观酌定尚存一定争议,同时,若支持该项诉请后,在小郭不配合的情况下,该判项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亦存在一定困难,这是其三。鉴于本案存在以上三点因素,在案件审理前,我决定先尝试调解。
秉承着既要解决纠纷,又要维持邻里关系的原则,我开始着手开展相关工作。我咨询相关鉴定机构,从专业化、科学化的角度,了解了本次事故成因情况。同时与社区和物业取得联系,核实案发时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下水管道附近是否存在地面沉降影响该楼下水的情况。通过背靠背的方式,我多次与原告及被告沟通,耐心倾听他们各自的诉求与理由,向他们耐心介绍案件审判的重点与难点。在双方情绪均出现缓和后,我适时安排现场走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远亲不如近邻的道德层面上升到相邻关系的法律层面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小郭就赔偿数额的问题与小王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即时给付,而小王也放弃了恢复管路原状的诉请,并主动到法院撤回了起诉。
调解不等于“和稀泥”,我们在办案中要在扎实的事实基础之上,辅以相关法律规范、公序良俗、善良情怀、社会习惯等综合因素,才能水到渠成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