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执行法官收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差评”,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和被执行人的企业岌岌可危的状况,作为执行法官该如何做?又是如何在10天内将“差评”变成点赞的?
办案人:臧振旭
职务: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直到今天,我依然能听见那辆颠簸在辽吉高速的警车碾过结冰路面的声音,那时我的心里是忐忑的,因为目的地有尚未消解的误解,还有岌岌可危的企业。
收到网络举报信那夜,办公室的灯管嗡嗡作响,屏幕上的指责如刀似剑,同事忍不住愤懑:“我们周末到现在一直在加班核查财产线索,怎么就成了不作为?”
这是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执行人田某某拖欠转让费一年多,经多次网络查控财产未果,由于被执行人为外国籍,查控财产程序复杂,案件进展缓慢,申请执行人韩某多次投诉案件承办人“不作为”,质疑我们“拖延执行”。虽然当事人情绪激动,但我知道,那是他对公平正义的迫切渴望。
看着申请执行人发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以及查封第三人房产的要求,我想起院里开会时强调的“老百姓不懂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在于你愿不愿意把法条掰碎了讲”。
想到这里,我又一次打通了申请执行人的电话,耐心解读《民事诉讼法》关于查封第三人财产的法定条件,逐条分析案件难点。
“您再给我一些时间,我准备明后天就先去沈阳申请限制出境,再去吉林找被执行人。”经过无数次耐心解释,申请人逐渐理解:我们并非“不行动”,而是在严格审查财产权属关系,避免侵害案外人权益。
随后,我们启程去吉林。在多次查找后,终于在一处高层公寓找到了被执行人田某某。
“我不是不想还钱,我现在确实没有办法,你要是把我拘留了,我企业怎么经营回款?”
“我们企业马上就要签约合同,你不能眼睁睁看着我们宣告倒闭吧……”
田某某讲述了自己的难处,我们也在讨论中发现双方另有涉及双方的在执纠纷。于是,我们决定采用“执行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一方面向申请人释明“分案诉讼”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阐明“集中解决”的商业信誉价值。为给暂时困难企业“留出路、给活路”,经过磋商,我们成功就两起纠纷整合出“一揽子”还款方案,并由第三人担保,通过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田某某赞叹道:“这方法可行,既解决了我的问题又保障了企业经营,还得是中国法官,比我们做生意的算得还清楚!”
返程时,申请执行人用手机删除了网上的投诉,还写下了一封感谢信。不到10天的时间里,投诉变成了感谢,这也是对我们执行团队的专业与韧性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