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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更显监督应有之义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王奇 | 发布时间: 2017-08-02 12:50
  近日,辽宁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613名人民监督员上岗履职,其中省级102名、市级511名。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具有法律学习从业背景的占比50%,其中律师占比18%,这打破了以往律师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限制。
 
  人民监督员是“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简称,主要职责为监督列入监督范围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立案的自侦案件。这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
 
  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始于2003年,最初“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自己选人监督自己”之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2015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同时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这相当于放开了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职业限制。
 
  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结果。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通过执业过程促使公正司法,制约权力被滥用,这使得律师具有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天然属性。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也决定了律师必然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主要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不是做同样的事、说同样的话,而是根据职业定位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职业特性,建立推进法治建设的思维一致、理念一致、信仰一致,从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
 
  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更是党执政理念转变的具体体现。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律师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律师同样应该肩负社会责任,除了个案代理之外,律师有义务利用专业特长履行其他案件的社会监督职责。
 
  律师是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合适人员。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更能体现监督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