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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又分手,彩礼与工资都该还吗?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2-14 09:13

  核心提示

  订婚后同居三个月,男方将部分彩礼和工资交给女方,然而二人却因男方要将工资要回给母亲看病而发生分歧,进而分手。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和工资法院支持吗?法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王毅

  办案人:王毅

  职务: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订婚,并同时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10万元,当天即交付3万元,另外7万元约定于结婚登记后交付。原、被告同居近三个月,此外原告将共计21800元工资交付被告保管。被告在此期间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形式返还原告总计7440元。原告母亲患病,被告却拒绝将原告交给其保管的工资交付给原告为母亲治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导致分手。分手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和工资,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关系,由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和原告的工资。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所以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案中的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因此按照具体情况返还大部分彩礼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我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存在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被告虽然主张30000元并非彩礼而是生活费,但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30000元确系彩礼款,对原告提供的录音,法院也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虽已同居,但并未成婚,现已自愿解除恋爱关系,被告继续占有彩礼,没有合法根据,应该予以返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

  关于被告主张所谓的30000元彩礼已全部花销,不同意返还诉求,我认为,30000元彩礼已被花销,并不是被告拒绝返还彩礼的正当理由,无法免除被告的法定返还义务,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法院是不予采纳的。但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资的要求,被告提出了异议,并主张该部分款项在同居期间已全部花销。法院认为,原告的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上的相关依据,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