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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不同部位多个伤残等级并存,保险人应如何履行保险义务?被保险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抽丝剥茧”整理争议焦点,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办案人:徐崇
职务: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单位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为我们买了保险,为什么我得不到相应赔付……”近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件为一起被保险人(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付的案件。工作中,原告不慎受伤,原告所在单位为原告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以及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多个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鉴定两处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保险公司向原告告知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而原告认为,两处伤残等级均应给付赔偿金,双方就多个伤残等级并存时的保险赔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诉至凌河区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理此案后,我及时了解案情,认真审查证据,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中抽丝剥茧,敏锐地抓住关键性问题,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本案中被告作为提供合同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而在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中,其在合同中对于“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故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原告虽有两处伤残等级仍应按一个等级赔偿的意见。
通过公正、合理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依照判决按两处伤残等级向原告赔付了相应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