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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3张借条到底该还多少钱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1-17 08:45

  核心提示

  在2002年8月,我代理的被告以资金周转不畅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承诺在一周内归还。出于信任,原告将40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然而,被告未能遵守承诺按时偿还借款。直至年底,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被告仅归还了230000元,剩余的借款持续拖欠。随后,原告迁居至另一城市,尽管经过多年,被告偶尔会给原告出具新的借条。22年过去,直至2024年,当原告尝试联系被告时,发现已被对方列入黑名单。愤怒的原告将被告诉至法庭。

  可是,本案的焦点却在22年来的3张借条上……

张祥

  办案人:张祥

  职务: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 年 6 月 26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壹拾柒万元整(不含利息)(170000元)以此为据”,借条下方借款人处有被告签字及捺印。2011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张某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利息另算。”欠条下方欠款人处有被告签字及捺印。2020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张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元)”,借条下方借款人处有被告签字及捺印。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此,一方面应判断原告是否有实际出借的行为,一方面应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未予否认,故可以认定原告实施了出借行为。关于借贷合意,被告在2009年至2020年期间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及一张欠条,均体现了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被告辩称出具借条系其作为中间人向案外人要钱,是为了让原告家里老人放心,但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的法律后果,其在多年间反复多次出具借款凭证,可以认定其对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是认可的。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以推翻借条、欠条内容的情况下,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原告于2002年8月以现金形式交付借款本金400000元,被告于 2003 年春节前以现金偿还230000元,2020 年7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中虽载明借200000元,但根据原告庭审所述,其中包含了30000元利息。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故法院支持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对借款期限及利息约定不明,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达成一致,故法院支持逾期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自原告起诉时,即2024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