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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4年全省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要成果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本报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25-01-15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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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标志着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规范化、专业化、体系化轨道。2020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涉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509件,以最严密法治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判决补种复绿48.2万株、增殖放流13088.11万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金9388.25万元,推动修复土地11460.41亩。

  推出五个典型案例

  我省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依法审理了保护斑海豹、严惩盗掘红山古墓葬遗址等一批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犯罪行为实行全链条打击,彰显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查获的斑海豹进行野化训练并放归海洋,助力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践行我国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条约义务的庄严承诺。

  ●案例二:姚某忠等十二人抢劫、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倒卖文物案

  人民法院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专业化犯罪团伙依法重拳出击,全面打击文物犯罪网络,严惩文物犯罪团伙首犯,彻底斩断文物犯罪链条。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文化提供强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本案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长白山余脉、鸭绿江畔,对于维持森林蓄积,促进绿色发展,防范、抵御山洪、泥石流等常见自然灾害,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非法毁林的犯罪行为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

  ●案例四: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针对破坏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害,对非法捕捞行为人具有震慑作用。本案判决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海警、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自然资源,展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

  ●案例五:王某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针对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涉案水产品价值较低,且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放回海域,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同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本案移送至行政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创新五个机制

  我省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务实具体的司法改革举措,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

  ●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区块链机制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入司法区块链技术辅助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通过“辽宁法院区块链管理平台”,采取预防存证、一键取证、智能核验、公证送达等办案辅助手段,有效提升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海洋民事公益诉讼“立审执”一体化机制

  大连海事法院积极推进海洋民事公益诉讼“立审执”一体化机制,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和修复效果,2024年审结的11件公益诉讼案件,被告均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辽宁省环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

  依托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两屏一带两廊”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设定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区域,以“三审合一”模式审理环资案件,实现辽宁三级法院环资审判机构全覆盖,标志着全省法院环资审判工作进入新发展阶段。

  ●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及识别指引

  以《意见》+《工作指引》方式,打破原有刑行民三类案件桎梏,具有首创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解决了环资案件范围不清晰、识别不准确、管辖争议多发等问题,为统一司法理念、规范裁判标准提供制度保障。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指引

  《审判指引》是全国首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在条款设计上系统梳理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问题,做到于法有据,并结合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实际,进行凝练、深化,切实指导审判实践。

  设立五个司法保护基地

  全省法院融合发挥审判、修复、宣传、教育、治理等功能,在自然保护区、人文遗产地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24个,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

  ●古树名木司法保护基地

  该基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祝家地区,有百余棵百年以上的古松。其中树龄最长的古松逾500年,为辽沈地区体貌最大、树龄最长古松之一。基地的落成是主动融入以古树为主体的自然树木保护司法宣传的生动实践,也是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的又一次有益探索。

  ●大连自然博物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厅

  大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和大连自然博物馆合作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展厅”,依托法庭为背景,展示了辽宁环境资源审判的成就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结合博物馆丰富的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展品,通过科普和普法相结合,形成法治宣传合力。

  ●鸭绿江口湿地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鸭绿江口湿地栖息着列入世界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候鸟极危种4种、濒危种7种、易危种15种,是目前发现的世界上最大的鸟类迁徙停歇地。基地的建立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搭建了更为专业的司法保护平台。

  ●北镇—辽金文化司法保护基地

  北镇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目前发现的辽金时期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数量众多、价值巨大,该基地的设立是对辽金文化有针对性加强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守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生动实践。

  ●黑土地司法保护基地

  基地位于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农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与司法保护融合发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

  取得五项调研成果

  辽宁法院立足环资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为环资审判发展提供了重要智力支持。

  一

  《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环境司法表达——以健全完善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视角》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人民法院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拓宽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路径提出建议,为推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创新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

  《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行政责任界定》

  本文结合学界多种行政责任界定学说,以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例为视角,总结并分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行政责任界定在实践中的困境,探寻解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政责任界定问题的新路径。

  三

  《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体系探析——以“三合一”审判机制在丹东法院推行情况为视角》

  本文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为出发点,结合司法实践及现状分析,提出构建环境资源“三合一”专业化现代化审判体系的相关建议,对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专门化现代化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渊源、逻辑进路与当代实践》

  本文从理论渊源、逻辑进路与当代实践三个方面深入阐释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其对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作用,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对全球生态治理亦具有借鉴价值。

  五

  《贯彻新发展理念下海洋环境保护的司法应对》

  本文深入探究了行政机关具体实施扣押船舶的正当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扣押船舶时遵循行政合理性与程序正当性原则,准确理解与适用行政法律规定,提出具体的实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