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高中学生之间的轻伤害案件,办案检察官一方面组织调解,一方面对涉案两名高中生进行心理疏导。检察官还借此案开展学生违法犯罪情况调研,以检察建议促进辖区校园安全,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办案人:赵阳
职务:北镇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李某(16岁)与被害人张某(16岁)系北镇某高中高二年级同班同学。今年初,正值晚自习,李某因座位拥挤,让前桌张某将椅子往前挪,张某拒绝,经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拿起自己的椅子砸向张某,致使张某背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在其父亲陪同下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刑事拘留。
“检察官阿姨,我真的后悔了。”这是李某在看守所见到我时说的话,我感受到了孩子的真诚悔过。但在审查逮捕环节,李某并没有赔偿被害人,为了严格审查李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我到学校向老师、同学深入了解李某的平时表现,发现李某性格内向,平时没有违纪现象,与张某虽然是前后桌,但不常交流,二人素无矛盾。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考虑李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良好,有赔偿意愿,但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差距而暂未能达成和解,故依法启动保证金提存程序,以保证被害人的民事追偿。结合社会调查情况,认定李某无社会危险性,对李某不批准逮捕。
虽然李某不再被羁押,但双方矛盾并未化解。张某因该案身体和心理上均受到一定的影响,其家长认为李某是“校园霸凌”,必须严惩;李某每天情绪低落,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其家长认为对方态度过硬,放弃主动调解。面对此种情况,我委托学校、社区组成调解团,多次到当事人家中组织调解。
调解团成员采取“背靠背”结合“面对面”调解方式,充分了解双方想法,我作为办案人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向被害方解释李某并非长期多次欺凌,与典型的校园霸凌存在区别。随着心理疏导和调解工作的持续不懈开展,两个孩子状态明显见好,张某家由一开始的“拒不谈和解”转变为“我们就是希望他们好好道个歉”,李某家由一开始“放弃和解”转变为“主动认错”。最终,我们引导李某到张某家中主动道歉、积极赔偿,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本院对李某作出依法不起诉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我们对李某不起诉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同时就李某的复学问题与学校进行沟通,为了涉案两名学生更好地备考,学校为李某保留学籍并联系了另一所学校就读。
为避免校园伤害事件再次发生,我就近五年的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开展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教育部门及时采纳,进一步完善了全市校园安全防控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