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处理不好易激化矛盾,影响邻里和谐。在无法查清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官在已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生活经验、结合证据规则,圆满办理此案。
办案人:李丹
职务: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一级法官
车库下水管破裂找不到侵权人,到底应该由谁来赔?近来,我便办理了这样一起让很多涉案人一筹莫展的案件。
原告李某系某花园小区B2楼10号车库业主,被告杨某、宋某、徐某、侯某、赵某、王某分别为李某车库楼上的6位业主,与李某的车库共用同一下水管道。
2021年5月30日,该车库内公共下水管道漏水。附近业主发现水从车库门流出后通知物业公司。经查看,下水管道破损位置为车库左侧上方、楼上与楼下水管连接的弯头处。该处部分碎片缺失,形成长约5cm、宽约3cm的缺口。车库内墙壁受污水喷溅,大米、餐桌桌面等室内物品受污水浸泡。当日,物业公司将破损管道更换,并派保洁人员对地面、墙面污渍进行了初步清理。
原告李某诉至我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和楼上各业主赔偿下水管漏水造成的损失、泡水之日至法院判决后能正常使用止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用共计23000元。
导致涉案管道破损的原因是什么?在判决前首先要搞清楚这一点。
受损管道为案涉房屋所属单元的共用下水管道,根据生活经验,我认为,在排水管其他部位完好情形下,该PVC管长约5cm、宽约3cm的缺口不可能是管体老化所致。
“没有证据证明是从管道内还是管道外造成的毁坏!”被告6名业主辩称。但我经过现场查看后认为,从外由原告李某造成损坏的可能性不大,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院认定下水管道是从管内被硬物击破。
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我认为,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业主应注意合理使用,避免发生因使用不当造成管道堵塞或破损等致使其他业主受损的情况。本案中,位于一楼车库内公共排污管道的弯头从管内被硬物击破,应系楼上业主未注意合理使用导致。
那么,谁又是具体侵权人呢?对此,原、被告均不能证明,亦无法查清,单元内楼上业主均有不合理使用管道造成破损的可能性,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在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原告李某的损失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物业公司对公共管道有维护和管理义务,但被告物业公司对下水管道损坏没有过错,在漏水发生后已及时更换管道并组织人员打扫了卫生,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我院审理认定,被告杨某、宋某、徐某、侯某、赵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