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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推行法官心证公开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 发布时间: 2017-07-21 09:42
庭前“说理言法” 力促司法公开
 
  2015年8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正式开始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探索。
  2016年初,“庭前会议”制度在沈阳两级法院全面铺开。
  今年3月,一项亮眼的工作内容——法官心证公开被适时地加入到“庭前会议”中。所谓心证,是指法官就当事人争议案件所得或所形成的内心印象、认知、判断或者评价。受访法官均表示,法官的心证公开不仅便于争点的整理,还能促进案件的集中审理。
  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以公开促公正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除了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这样一种将“说理言法”提前至庭审之前的做法,使司法公开从形式上公开向实质上公开深度迈进。记者了解到,心证公开并非法律界的“新名词”,而可查找的数百篇论文又显示出,这个名词仅停留在理论探讨阶段。为什么心证公开没有被推而广之?在实践中究竟存在哪些疑问?沈阳中院民六庭又是怎样攻克难题的?
 
  来自“法官自由裁量权
  扩大化”的担忧
 
  “在案件没有正式裁判之前,法官心里对案件到底有着怎样的看法,一般都会令当事人忐忑不安。”沈阳中院民六庭庭长陈林告诉记者,法官对案件的看法秘而不宣,导致双方当事人猜测不断,甚至通过各种关系打探法官的想法。“这不仅是人情案产生的根源之一,还会给法官办案带来很大的困扰。”陈林坦言。
  法官中的楷模邹碧华法官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提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会提供许多证据,但当事人作为非法律职业人士,基本上无法判断自己所举证据的充分性,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以释明。“这个观点是非常恰当的,我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也做了类似的思考。”陈林说,自己的想法与邹碧华法官的心得不谋而合。
  而另一方面,记者了解到,我国关于审判公开(包含心证公开)可在宪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找到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2002年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2009年,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司法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在促进心证公开的实践,但审判实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还局限在心证结果的公开,即体现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部分。
  记者查阅发现,全国法院系统有关心证公开的相关报道极少,而相关论文却多达数百篇。记者总结发现,在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认为法官推理的随意性较大,担忧“法官自由裁量权扩大化”的声音最多。
  就在这种大环境下,民六庭将心证公开提前至庭前会议阶段,可以说是将相关理论付诸司法实践的大胆尝试。在谈及为何要做这一尝试时,陈林说:“阳光下的司法最能体现公平公正,为何不让案件的审理及判决过程全部向当事人公开呢?”他这样想,也这样做了。
 
  先规范再实践
  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
 
  “现在我们推行的心证公开提前到了庭前会议环节,法官适度地公开心证,使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有助于息诉服判。”采访中,沈阳中院副院长曲阿翔说,心证公开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总会在不断完善的实践过程中走向成熟。
  记者了解到,与推行“庭前会议”制度相似,在开展此项工作之前,民六庭制定了《心证公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其中明确了心证公开的三个目标,分别为:促进审理集中化,避免当事人暗中摸索、揣测法官的审理方向,或主张、提出无关联性的事实和证据,导致审判重复和散漫化;保障充分辩论权,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法官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断修正、调整内心的认识和判断,避免发生误判。
  “在审判实务中,心证公开的范围不太好把握,哪些应当公开?哪些不必公开?法官各自有各自的理解,这份《规程》给予了指引。”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芳表示,《规程》明确了审理范围及待证事实的明确具体、法律观点的表明、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情形下所获得的心证,应予公开;而对于推认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及与证据应用有关的辅助事实等所获得的心证不必公开。
  杨芳法官回忆称,自己曾审理过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因甲状腺全切构成四级伤残,同时也认为被告对原告采用的治疗手段是正确的。“被告抗辩说手术方式没问题,原告的伤残情形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认为被告的抗辩有道理。”杨芳法官说,她在庭前会议中向原告公开了她的看法,“原告听了我对鉴定结论的逻辑推理及法律分析,认同了我的观点,变更了诉讼请求,放弃了向被告就四级伤残主张赔偿的请求。”
  陈林说,在庭前会议阶段适度公开法官心证,充分引导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及内容的形成,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服度、认同度,进而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
 
  强化心证公开意识
  考验法官的智慧和胆量
 
  “法官心证公开是深层次的司法公开方式,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智慧和胆量。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不仅涉及程序法,还涉及实体法,这体现了法官对案情的精准把握和裁判说理的高度自信。”陈林庭长坦言,心证公开非常考验法官对复杂局面的管控能力、对法律条款的解读能力、对证据性质的研判能力,而这三种能力也是法官能力的内核。心证公开也要求整个法官队伍建设继续朝着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迈进,持续不断地提升综合能力。
  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日馨表示,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判决书是当事人之间最直接、最具体的法律,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应该继续加强对判决书理由的说理、公开。
  “心证公开这一制度的构建不能仅限于立法上的要求,还要构建法官心证公开的制度保障体系。”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牟瑞瑾建议,全国法院系统应加强对法官心证公开和法律观点积极释明的研讨,加强相关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开展推动工作提供保证。
 
  【心证公开观摩庭情景再现】
 
  时间:7月19日下午
  地点:沈阳中院二号法庭
  法官:民六庭相蒙法官
  案情简介:2006年2月,原告(反诉被告)某农工商联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土地补偿转让合同,约定了被告征用原告的土地约500亩,并给予补偿。后出现纠纷,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土地补偿款及两家村办企业的地上物拆迁补偿款。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支出的土地补偿款。
  要点回顾:相蒙法官:“根据刚才已经固定的诉讼标的,也就是本案的审理范围,现对原告起诉所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公开释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仅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由,该案由不能涵盖或准确反映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合同和拆迁补偿协议书均属于有偿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拆迁补偿的实质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告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即由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与此相对应的,可能类推适用的法条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双方代理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方代理人:“听清楚了。”被告方代理人:“听清楚了。”
  “庭前阶段法官就说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了?这样就好组织证据或者作出应有的决断了!”记者观察到,此次庭前会议中相蒙法官公开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时,旁听席前来观摩的20余位律师热议起来,而在座的20余位法官都在不时地记录些什么。
  “心证公开及时说明庭审方向和焦点,律师有针对性地筛选证据、提供证据,庭审不走弯路,还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真是太好了。”原告方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立荣接受采访时这样说。
 
  【声音】
 
  “目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于‘繁案精审’的庭前会议制度已经在两级法院全面推行,沈阳中院还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院。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继续推广庭前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各类人员特别是法官助理在庭前会议中的职能定位,提高法官助理的参与度;刑事、行政审判要借鉴民事审判的经验做法,对疑难复杂案件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制度,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裁判思路和心证过程,提高复杂案件一次庭审率,争取在全国法院形成工作亮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周维远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探索。
  “按照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程序如何操作还缺乏全国性的具体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通过制定和实施庭前会议中的心证公开操作规范,使得庭前会议的效果有了实质性的提升。
  “法官心证公开的举措还是最有效的普法过程,通过个案的审理,从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裁判结论形成过程的互动角度,当事人会最深刻、最直接地认识到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重要性,对于提升其法律素养有着重要作用。”
  省律师协会会长 杨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