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救济和保障力度,积极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调查,第一时间处理、反馈,及时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这是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后,又一个从国家层面关注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文件。
我省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现状如何?
[律师接访记小场景]
地点: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举报和控告申诉受理中心
接访律师: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 姜玉蓉
律师和检察院的公诉人不是针尖对麦芒吗?
这恐怕是大多数人的想法,这里,记者要给大家普及个知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法律服务工作,是指对不服政法机关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的,由律师作为第三方,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处理建议、引导或代理申诉等工作,促进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息诉息访。
接访笔记:王大爷不久前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到法院进行诉讼,后对裁定结果不满进而要求上诉,却被告知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限,王大爷认为是因为法院没有及时送达导致了上诉期过了,于是到检察院申诉。
接访中,姜律师为王大爷详细讲解了上诉期限的计算方法,告知他上诉期是自接到判决或裁定之日起算,并建议他到法院查阅送达回证,以此确定上诉期间是否超过。王大爷对姜律师的答复非常满意,并表示会参照律师的意见按照正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律师有话说:以前,在我的印象中,从来没有律师到检察院参与接访的情况,营口市检察院开展的这项工作非常有意义。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在参与接访的过程中,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很多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原因是法律知识的不完备。作为律师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释,告诉当事人应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可以帮助他们理性地对待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保障律师权利
检察机关越来越主动
虽然,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是“对手”,但同时也都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能力,早在2014年,省人民检察院就已组织召开由省人大、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与律师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意在研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从最高检工作报告来看,从2013年到2015年,提及律师之处明显增加,“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诉辩良性互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2013年的工作报告有一处提到“律师”,2014年的工作报告有三处,分别为“重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听取律师意见、接受律师的监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而2015年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则是近年来“律师”出现次数最多的一次,新增的内容也从原则性规定变得更具直接的问题指向性,比如“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三难问题”等,其中多为2014年工作中已经逐步开始执行的现实制度。
201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出台后,曾被律师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
“最让我们律师感到欣喜的是,我省检察机关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极大重视,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体现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姜玉蓉说。
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自己经办的刑事案件不多,但近几年明显感觉到“阅卷一点儿不难”。
全省检察机关
积极构建新型律检关系
日前,全省检察机关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和代理控告申诉案件推进会在营口市召开。
据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娟介绍,该院成功搭建了律师参与矛盾化解平台,成立了律师事务所信息库、律师人才库、律师专家小组,实现了律师在该院每周五驻点接待来访群众,通过有效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维权、释法说理解决疑难问题、参与听证和评查化解信访积案,成功化解了多起信访疑难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达到了这项工作的设计宗旨,接下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还将积极建立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良性、长效进行。
抚顺市检察机关自2013年以来把保障律师职业权利作为检务公开、保障人权、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案件管理中心专门设置律师阅卷及接待区,为律师查阅电子卷宗配备了专用电脑,指派专人接待,专门制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须知》《接待律师行为规范》等相关制度。对律师提出的阅卷、变更强制措施、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检察机关听取其意见等申请,均做到当日转交办案部门,并协调办案部门对律师的要求及时作出安排或答复。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亦召开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座谈会,广泛征求律师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并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整治执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等“顽疾”;进一步健全和细化相关制度,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化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工作,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等四个公开平台,健全接待制度,方便律师参与诉讼;强化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法律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对于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在受理后10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律师反馈等。
专家学者:落地迅速,勿忘追责
在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构建新型律检关系的同时,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仍有个别“不规范”现象。
一位在刑事案件领域颇为资深的律师告诉记者,自己的当事人因受贿280余万元于今年5月19日被批捕,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1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该律师告诉记者,检察机关迟迟没有安排会见的原因是,此案属共同犯罪,担心律师会见后,这4个共同犯罪嫌疑人串供。“我和其他的几位代理律师,在两个月内,都没有会见过。无论从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还是当事人家属心情来看,都很不妥当。”
而另外一位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自己的“会见难”卡在了公安部门。“我的当事人从2015年12月起,就在看守所羁押,一直到今年年初送到法院,这个过程中都没有顺利会见。”王律师说,检察机关对此非常配合,但公安部门却屡以“涉密”为由拒绝会见,而从职业律师的角度来看,王律师称自己的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根本不“涉密”。
上述受访律师表示,《规定》第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确实还存在着个别‘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
有专家认为,我国保密法规定得非常清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也要保密,但是有些地方连普通刑事案件也要求律师作出保密承诺。在司法实践中,到侦查基本结束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种侦查机关随意解释和扩大三类案件范围的情况,将导致律师会见权被虚化。
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建议,《规定》第九条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中的“特别重大”是哪一范围,“有碍侦查”又该如何理解,应该更细化一些。“哪怕是有个内部文件,全国统一标尺,把这些概念说清楚。”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规定了如何受理申诉,如何处理回应,实施得如何?我们也会拭目以待。”李振革律师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