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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将被“打假”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大海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7-14 08:58
最高法:逐步遏制牟利性打假行为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答复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意见中指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曾经在人们心中的“打假英雄”,如今怎么了?今后会怎样?
 
  王海和“王海”们的“荣耀”
 
  说起职业打假,就不能不提到王海,他被认为是这个行业的“开山鼻祖”。
  1995年“3·15”前夕,22岁的王海陪亲友从青岛到北京参加考试,闲暇时他在书店看到一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让这个年轻人眼前一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此之前,消费者买到假货最好的结果只是按价退货。
  彼时,《消法》颁布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但许多中国百姓对于这样一部保护自己合法消费权益的法律并不了解,对于其中设置有“退一赔一”的惩罚性条款更是知之甚少。
  个性十足的王海决定试试这条规定是否管用,于是他在北京隆福大厦先后购买了12副标价为85元的假冒索尼耳机,并拿着这些耳机到工商部门要求维权。
  过程并不顺利,但最终王海还是实现了预期,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王海现象”红遍全国,《消法》第四十九条也在这一过程中,深深嵌入国人的心里。
  媒体报道,在1995年,王海利用购假索赔最多时曾一周赚到8000多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曾经发布的数据显示,1995年全国职工全年平均工资为5500元。也就是说,当时王海一周索赔赚的钱,比很多人全年的工资加起来还要多。
  王海的成功,不仅唤醒了民众的打假意识,还直接催生出一个全新的行业———职业打假。从1996年起,全国各地的“王海”们纷纷杀向商场超市,他们大肆购买假货,再据法维权,要求赔偿。
  知假——买假——打假——维权,这样的套路让他们中的一些人很快名利双收。
  曾拜王海为师,后来自立门户的刘殿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靠着打假2004年时他曾入账2000万,2015仅汽车打假一项入账500多万元。
  据统计,在辽宁省会沈阳,目前有几十人从事职业打假。其中一名职业打假人在多年打假中获赔130余万元。
  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发展,打假也迎来了这个行业的“互联网+”时代,很多熟悉网络的“80后”和“90后”,成为新一代职业打假人。
 
  争议从未停止
 
  1995年,王海拿12副假冒索尼耳机向隆福大厦索赔时,商场方曾将其称之为“刁民”。
  当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一版位置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王海索赔一事,进行了专题讨论。
  这篇稿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讨论。
  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的民法专家何山明确表示: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让消费者靠买假货发财。隆福大厦无权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钱买货,商场首先不能卖假货。
  时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则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隆福大厦不构成欺诈。如果让隆福大厦加倍赔偿,就会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
  从那时算起一直到现在,20多年间,对于知假买假这种行为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止过。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长江告诉记者,对于知假买假者行为如何认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都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知假买假者的目的不是生活消费而是牟利,其行为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因此,不宜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另一种意见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就应被视为消费者,至于其购买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必要对此刻意区分。此外,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客观上还可以起到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的作用。
  孙长江说,鉴于该问题争议较大,一直没有在法律层面上达成共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对该问题将会形成一定共识,达成共识后有必要再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其中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被很多人解读为,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正式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行为。
  2014年,《消法》大修,其中惩罚性条款由“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此外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除了明确“损一赔十”,还规定“千元保底”,即食品不合格,消费者可向生产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2015年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实施,规定禁止使用诸如“独家”“一流”等绝对性用语,这样的规定成为职业打假人揪住电商和卖家索赔的辫子,各电商平台上的投诉及索赔数量都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当女性胸罩标注100%纯棉,被打假人以胸罩上有金属扣子为由打假的时候,某电商平台已经不堪重负,干脆不再直接赔付职业打假人,而是改为任由国家部门处罚。
 
  让商家发愁的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对遏制制假、售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中,由于其追逐索赔获利的本性,以至于出现了很多钓鱼买假、制假买假的行为,然后向商家企业索赔。而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又难以“敲诈勒索”对其定性用法律制裁,以至于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越来越盛。正常的市场秩序、营商环境、诚信环境等都受到影响。
  吴某在沈阳地区职业打假圈中小有名气。2016年的一天,吴某来到沈城一家酒类专卖店,与老板陈某聊天,称自己生意做的很大,常用红酒招待朋友。因为用量很大,而大商场酒价太贵,希望老板能卖他些没有正常进口手续的低价红酒,吴某特意强调,买这些酒就是为了自己和朋友喝。吴某的话打消了陈某的疑心,同时陈某也为吴某买的数量而动心。就这样,老板为吴某订购了便宜的进口红酒。半个月后,吴某上门取走了红酒。不久,老板就收到了沈阳某区法院的传票,吴某以陈某出售的红酒没有国家的相关认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赔偿酒价的10倍赔偿款。陈某当时就明白了自己被“钓鱼”了,可有苦说不出,法院根据证据也只能判决吴某胜诉。陈某一下损失七万多元。
  在沈阳,像吴某这样的职业打假人大约有几十人,他们最喜欢利用的法律之一就是《食品安全法》。本来《食品安全法》“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兜底性”条款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对经营者也是一种震慑,也是对不法者的警示,凸显了《食品安全法》倡导生产安全、诚信经营,营造食品放心消费社会氛围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但是在吴某等人眼里,正好利用了这条规定,他们常常买入几元、十几元的价格低的食品,然后到法院起诉,获得千元赔偿。用较低成本获得了很大“收益”。
  沈阳的许多大小超市直到现在还在吃吴某等人的索赔官司。因为吴某等人买假的手段高,乃至买假屡屡得逞。沈阳某大型连锁超市各个县区分店的店长,一提到职业打假人,都能随口说出好几个人名。
  这家超市沈阳区媒体部经理王先生告诉记者,超市经营的商品有三万多种,其中标有保质期的商品有一万九千多种,这些带有保质期的商品大部分是食品,超市对于保质期商品的进货、贮存、上架、撤架、清理等规定了严格的公司管理制度,工商、食药监部门及公司管理层经常通过明察暗访形式对于商品保质期管理问题进行抽查、检验、监督,超市在以食品过期为主要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日常管理上可以说是过硬的。如果说实际工作中有所疏漏,企业愿意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2016年全年由职业打假人起诉该超市各门店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达到七百余件,而沈阳地区被起诉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的占比值达90%以上。
  王先生表示,一些专业索赔人士或专业索赔团队采用非正常“制假打假”手段,再通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胜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上述案件的职业索赔人盯住超市不放的固定有二十几人,其中起诉次数最多的原告李某,一年的起诉案件量达到八十七起,由于超市获取相关抗辩证据的难度太大,导致企业几乎处于全部败诉状态,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商誉受到影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干扰,为企业良性发展制造了一定阻力。
  李某在沈阳地区起诉赔偿案件数还不是最多的,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力向记者介绍,有一名职业打假人王某,从2016年6月至今年6月,因食品安全问题在沈河区法院起诉两家超市索赔赔偿金已达94起。
 
  司法态度的重大转变
 
  随着立法的不断加强,很多人都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春天已经来临,没想到今年5月,最高法院的一份答复意见却让很多人觉得“出乎意料”。
  5月19日,最高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进行了答复。答复意见中写明:“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其中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因此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从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到此次的答复意见,三年多的时间,对于职业打假人和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
  对于这种转变,孙长江表示,2013年通过的《规定》,仅是最高院对食品药品类纠纷案件作出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领域所有行业,且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中央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旨在构建规范有序、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市场。而近日最高法院答复意见中指出:除食品和药品领域以外,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规定》与答复所表达的内容,从法律层面来看是一致的。同时也说明最高法院的精神是将要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行为”,而不是对所有打假行为的全盘否定。“牟利性打假行为”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及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并且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多样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至于未来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相信会进一步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制。
 
  职业打假人成批输官司了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庭庭长王忠泽介绍,于洪区法院小额速裁庭自从今年4月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以来,严格区分原告,对于原告为不特定的普通消费者,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为以牟利为目的、采取非常手段买假的非普通消费者,则依法坚决说不。
  今年5月的一天,当小额速裁庭法官王彬彬宣判驳李某诉某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吴某忍不住起来问法官王彬彬:“我们又输了?凭什么?”王彬彬这才意识到,旁听席上的几位旁听者与原告是一伙的。就是这个吴某,仅在于洪区法院就产品销售责任纠纷起诉商家就达28次。王彬彬把驳回理由讲给几个人听,之后几个人无精打采地离开了法庭。
  这起案件原告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一瓶酱油,花了15元。然后以商品超过保质期(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购物凭证显示该商品在购买时超期2天)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1000元钱。李某有备而来,向法院提供了由他人录制的李某购物时的视频录像。记录李某从货架上取货到放进购物车再到收银台结账的全过程,以及购物凭证。显然李某不是普通的消费者。王彬彬并没有只是坐堂审案,而是通过实地考察,发现李某提供的购物凭证印有的产品编码与正在销售的在保质期内的产品编码一致,本应属于同一批次产品。但李某出示的酱油瓶上的生产日期却与正在销售的产品批次不同。显然李某索赔用的酱油瓶有问题。李某对此不能提供证据自圆其说。法官还发现了其他不实之处。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禁止“知假买假者”以消费者身份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但其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能够证明该涉诉商品就是被告陈列于货架的该组同类同批次商品之一的条件,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承担。
  自今年4月以来,于洪区法院小额速裁庭开始负责审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以来,共受理该类案件55件,结案43件,其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3件,撤诉14件,调解6件。
  李某、吴某等输了几个官司后,吃了“苦头”,就不在于洪区从事打假诉讼了,据说转移到其他县区“打假”去了。近一个月来,于洪区法院受理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大幅减少。  
  而受害较重的这家超市目前正在试行在商品标签内侧加注带有超市名称的保质期限标志,如果商品超期,在收银台扫码时就会发现,而使商品出不去超市。这种尝试是对商品管理和服务的升级,不仅是用于防范某些职业打假人,客观上也惠及了消费者。
  于洪区法院副院长赵海波说:“一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原告,以牟利为目的,并非普通消费者,他们的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职业打假人性质的定位,要从两方面看,我们不能仅仅突出说明它易于呈现弊端的一面,也要看到它能够产生有利效果的一面。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是一把双刃剑,法院要做的是抑制它的弊端,法院作为社会价值取向的调节器,用审判职能作出对于职业索赔人的法律引导,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良性发展。作为商家应该继续保持合法经营理念,升级设备技术条件,创新管理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应该继续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调查研究,切实做到为老百姓解决好法律问题,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