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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检察院:宣判 首例电诈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孙佳颐 孙蕊 本报驻铁岭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24-10-28 14:52

  本报讯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首例反电信网络诈骗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10月18日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你好,我这有一个孩子想办转学,请您添加一下我这边孩子家长的微信。”“你好,我们是在××招聘平台上看到您的简历,请问您现在还在找工作吗,这边有一份兼职工作,您是否有意向了解一下。”……

  2021年间,李某、金某通过从地图、招聘平台上查找幼儿园、应聘求职对象等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根据其上线事先提供的“话术”,给幼儿园或应聘求职对象拨打电话,对方误认为真的有孩子想办转学入园或自己真的遇到了主动找上门的工作岗位,随后李某、金某将上线事先提供的微信号或QQ号给对方,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每成功一个,李某、金某从中得到几元、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不等的“酬劳”。李某、金某因犯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金某的行为虽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对不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隐私造成了损害,并且可能使他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增加被网络诈骗的风险,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铁岭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被告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危害后果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从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发表了出庭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李某、金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深刻的悔过与歉意,认错认罚,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两名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存在过错,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当庭作出判决,依法判处禁止被告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