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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解码离婚案件中的“出轨”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王淇 | 发布时间: 2017-06-30 09:35
法官教你如何维权
 
  婚内与他人同居等 过错方应“赔当其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调研组在湖南调研时称,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通过维护家庭成员整体利益最大化实现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全面发展。
  他强调,各地人民法院要在继承父慈子孝、夫敬妻爱、兄友弟恭等中华传统家庭美德的基础上探索新时期家庭成员行为规范,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数据】
 
  据《广州日报》报道,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杰臻律师应用人工智能系统,统计了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公布的一审离婚判决文书54505份,这些判决书都有一方被指出轨、重婚、同居和私生子。用大数据解码婚姻,探讨离婚案件中的出轨、财产、赔偿以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出轨被认定比例近两成
  鉴于出轨行为的隐秘性,证据的取得十分艰难,导致婚外情在离婚案件中认定的比例很低。在54505件涉及出轨的离婚案中,只有10863件离婚案被认定有出轨事实。
  巧合的是,男性被认定出轨的比例为19.9%,女性被认定出轨的比例也是19.9%。另外,在认定男性出轨的案件中,判决离婚的比例是62.44%;在认定女性出轨的案件中,判决离婚的比例是64.2%。可见,男性和女性不管哪一方出轨对感情破裂的影响,近乎相同。
  不过,只有同居和重婚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对于其它出轨行为,法院可以判决不离婚。因此需要结合各类出轨情形,才可以进一步判断出轨与离婚的关系。
 
  认定出轨的离婚案中同居重婚比例占两成
 
  据数据分析,在10863件被认定有男方或女方出轨事实的离婚案中,男性被认定为出轨的有6432件,判决离婚4016件;女性被认定出轨的有4431件,判决离婚2845件。
  在10863件中,同居和重婚所占比分别为15.13%和5.62%,共计20.75%,有2255件。此外,被认定私生子案件仅占1.51%。
  出轨精神赔偿35516元封顶
  离婚时,一方就另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进行索赔所得的精神赔偿,可以用“乞丐价”来形容。最高的是北京一件离婚案,赔偿35516元,最低的是山西一件案子,仅赔偿9179元。
  吴律师表示,以北京为例,35516元的赔偿数额只是10级伤残(最低等级)赔偿金的一半。在损害赔偿的金额上,司法实践仍然停留在2001年的物质水平,没有与时俱进。最高法在2015年11月发布了30起典型婚姻家庭案件,强调“夫妻忠诚”是法律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义务。
  记者在搜集相关素材时注意到,在认定同居或重婚情节并判令赔偿的案件中,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曾作出过赔偿数额为8万元的判决,不过这仅仅是个案,而且案情涉及女方隐瞒男方婚姻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致男方误以为该子女系其亲生并予以抚养的情节,所以8万元的赔偿中,包括4万元的物质损害赔偿和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而在绝大多数判决中,赔偿数额都在1至2万元之间。
 
  【说法】
 
  就家事审判中倡导“赔当其过”的话题,记者采访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苏芳。
 
  过错方承担赔偿已有规定
 
  苏芳表示,关于离婚过错方承担一部分赔偿,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过错方是指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而平常老百姓所说的“出轨”行为只有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才能成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才能依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且从司法实践看,各级法院也是一直这么判决离婚案的。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重申并要求过错方应“赔当其过”,无疑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同时也表明了保护婚姻中受伤害方的态度。
 
  过错方赔偿数额视情况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苏芳表示,尽管法律保护无过错方,但赔偿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错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太轻,对过错方起不到任何的遏制和惩罚作用,而法律又不能对赔偿数额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法官在审判时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视过错程度、财产数额、过错方的给付能力等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取证
 
  苏芳表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不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
  因此,在过错方不承认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要证明过错方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实相当困难。仅凭几次开房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几次报警记录、几张过错方与他人的亲密照片、证人证言等,一般说来,法官很难认定存在同居或重婚的过错情节。
  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取证?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第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四,可以通过拍照、录音及录像来反应是否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五,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据同居的事实。
 
【观点】“赔当其过”意义重大
□ 张思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成功的家庭教育不仅塑造优秀的公民个体灵魂、人格特征、意志品格,而且影响到全民族的整体精神,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影响到全社会的文明进度,影响到核心价值建设。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是在高位徘徊,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结婚登记共1132.9万对,其中离婚登记共346.8万对,半数婚姻坚持不到5年。此次最高法重新“问家事”,站在“宣德扬善、淳风化俗”的高度,再次强化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为家风家训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即对有悖于家风家训的行为予以严惩,让婚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要“赔当其过”,过错方有要付出过错成本;其次是促进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家风是在传统文化根脉的基础上,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世风之所以日下,是因为急功近利,情感行为可能在道德底线的边缘行走,或者会或多或少地穿越道德底线,甚至违法乱纪,这些隐秘的行为,无疑会给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赔当其过”不仅可以弘扬以德、善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更为重要的是在个人行为层面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的养成从家庭开始,只有对家人、对所爱的人讲诚信,才能对社会讲诚信,诚信是法治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对家人都不友善,就不可能为社会负责任;再次通过法律制度在改善社会风气、重塑家风的同时,把法治理念融入道德建设中,在法治基础上重建道德秩序、重塑社会风尚,社会学家认为,法治社会是契约社会,法治的意义在于对违背契约者予以惩罚,家庭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是用理性的诚信维系家庭关系,不仅可以使家庭成员获得安全感,也是对孩子潜移默化的教育。
  (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