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调解指导中心
为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发挥法院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纠纷解决需求,近日,沈阳市委政法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同时,为了有效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对沈阳营商环境的满意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成立沈阳市司法调解指导中心。
8次讨论修订,《实施办法》出炉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转型、利益调整加快,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多样复杂,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需求也更加多元,更加迫切。妥善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幸福沈阳”“信用沈阳”建设,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保障,是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方便群众诉讼,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益,是时代赋予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使命,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价值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完善顶层设计,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1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沈阳市委办公厅、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12月30日联合印发《沈阳市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记者在6月16日沈阳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沈阳市委政法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沈阳市两级法院进行了两次专题调研,组织人员到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比较先进的城市学习,多次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并吸取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历经8次讨论修订后,完成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
据悉,《实施办法》全文分为四个部分36个条文,涉及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创新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诉调对接保障工作等各个方面。《实施办法》涉及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确定性层面和探索性层面,这些内容成为构筑和打造沈阳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制化框架的重点、要点和关键点。
重要举措:成立市级司法调解指导中心
沈阳中院新闻发言人聂雪松表示,成立沈阳市司法调解指导中心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诉调对接工作实效,有效化解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该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司法调解工作。具体负责法院与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衔接工作,并对委托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诉调对接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的的基本原则,坚持优化资源、自愿合法、便民利民的工作原则,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为构建幸福、和谐沈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实施办法》亮点一览
亮点一: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沈阳市司法调解指导中心,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亮点二:进一步明确诉调对接类型
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的对接,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纠纷化解。
亮点三: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流程和司法确认程序
通过对立案前调解流程和立案后调解流程及司法确认等进行规定,使各类调解活动与诉讼对接有章可循,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
亮点四: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改革创新
首先是创新诉调对接制度,其中包括:
——调解程序前置制度。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贷,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劳动争议,普通商事等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无争议事实记载。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或者起诉前已经经过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
——信息化纠纷解决。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利用微信、互联网建立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其次是调解方式的衔接制度,其中包括:
——专职调解员进行的司法调解。由法院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登记立案,出具调解书。
——非诉讼的对外委托调解。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委托给同级的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行政调解指导中心下设的调解组织进行非诉讼调解。
——委派特邀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由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驻法院开展非诉讼调解。非诉讼调解,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各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持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