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职工因工伤停工,企业按规章制度停发了就业补助金。然而,这项规定却与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法官查阅了大量相似案例,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还发出了司法建议,避免今后此类纠纷的发生。
办案人:张祚维
职务:灯塔市人民法院佟二堡人民法庭庭长
前不久,南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而暂停工作,在此期间,企业每月只给南某发放基本工资,从事特殊工种的就业补助金被停止发放。南某身体恢复后,便到企业讨要说法,企业却拿出了一份《关于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告知南某企业是按这个规章制度暂停发就业补助金,不能对其补偿。
南某到法院要起诉企业,他说:“法官,我就想要回我的工资,这是我应得的钱……”
这是一起法律关系明晰的劳动纠纷,但我在案件办理中却发现此案“不简单”!劳动争议纠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处理不慎既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又易引发更深的矛盾。
所以立案后,我没有立即开展调解工作,而是查找了相关法条,翻阅了近年来同类案件的审判案例。准备充分后,我先来到南某所就职企业,与企业负责人沟通:“特殊工种岗位就业补助金是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劳动消耗或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和特殊技术性津贴。企业不能以职工伤病停工为理由停止发放,你们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我又将自己查找的法条和案例拿给企业负责人看,“这是外市、外省法院的审判案例,与你们情况大致相同,都是依法判决企业进行赔偿。”看到我拿出的案例,企业负责人态度诚恳地说:“张法官,我们企业愿意调解,如果开庭,我们一定积极应诉。”
随后,我又找到南某,他也同意调解,随后我将双方约到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了结,但我的工作还没有结束,因为这个企业涉及的岗位大多是特殊工种,不应该再发生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如纠纷频发,对企业经营也不利。于是我们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企业《关于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中的“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不再享受入井、夜班津贴等待遇”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冲突,建议企业立即将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补正完善,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