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在秦国变法,促进经济、军事发展,使地处西陲的秦快速崛起。但是法家认为学识才智是贫弱败乱的根源,主张治国理政应推行愚民政策。商鞅说“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而不偷”;韩非说“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所以乱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因此建立和整顿社会秩序,必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於法”“尊主卑臣”“分职不得相逾越”,用严刑峻法保证治国策略的贯彻以及社会机制的运行。
秦王扫六合,一统华夏,始皇帝嬴政以法家学说称霸天下,将法家之术推向极端后,却显现出法家“刑治”的缺陷。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秦始皇推行法家的重刑思想,制定严刑酷法。秦代的刑罚非常残酷,先后几次“定刑名”,一次比一次严苛。根据古书和《秦简》记载,罪名近200种之多。其中有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诽谤与妖言罪,叛乱罪,以古非今与挟书罪,妄言与非所宜言罪,违反王令罪,降敌、誉敌罪,私藏和偶语诗书罪,渎职罪,盗窃罪,杀人罪,斗殴、伤害罪,逃亡罪,诈伪罪,不孝罪,乏徭罪,奸情罪等。
秦代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就是维护皇帝的身体、权威和尊严。在这方面稍有触犯便处以极刑。公元前211年(始皇三十六年),天上掉下一块陨石,有人在上面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几个字。案发后,秦始皇派官吏追查,结果没有查出作案的人,竟下令把住在陨石旁边的居民都杀光。又有一次,秦始皇去梁山行宫,从山上望见丞相的车骑众多,排场得很,心中不快。随行的太监把此事告诉丞相,丞相很快减少了车骑。秦始皇知道后大怒,把随行的人全杀了。
从秦代的刑罚体系看,其手段非常残酷,死刑种类多,滥用肉刑,不把断足割鼻子当一回事。《盐铁论》中记载:“秦时犯人割下来的鼻子堆成堆,砍下来的脚装满了车。”《史记》等书中说:“秦始皇时,处宫刑的人多达70多万。”秦代还广泛采用株连,族刑成为法定刑罚制度。一人犯罪,同居的父母、兄弟、妻子都要受罚,甚至同村人都要受株连。严刑酷法的结果,使全国到处都是罪犯。汉代人描述当时情景时说:“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汉书·刑法志》)也就是说,道路上充塞穿红色囚服的犯人,监狱遍布全国,关起来的犯人多得像闹市一样拥挤。
《挟书律》与“焚书坑儒”
秦始皇为巩固统一的成果,针对儒生攻击中央集权国家制度,颁布了《焚书令》《挟书律》。这些法律规定,只要以过去的事例,或各家学说议论现时政策、制度,便构成以古非今罪;凡有私藏诗书,以古非今者,灭族,即处族刑。官吏知而不告发者,与之同罪。偶语诗书者,处弃市之刑。这些法律颁布的同时发生了“焚书坑儒”事件。
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在咸阳宫置酒欢宴群臣。仆射周青臣祝酒,颂扬秦始皇平定天下,把分裂的诸侯国改为郡县制是自古以来谁都不及的威德。博士淳于越发表反对意见,说从来没有听说过不按旧传统习惯办事的人能长久统治下去的。丞相李斯认为,法随时势变,古制不能适用今天,并指出这种以古非今的言论,惑乱民心,不利于政令的贯彻执行,应该严加禁止。因此,他向秦始皇提出三条建议:一是除了秦国史书、博士官藏书以及医药、卜巫等书外,其他民间所藏诗书、百家语和史书,一律限30日内交官府焚毁,逾期不交者处黥刑和城旦刑。二是有敢偶语诗书者处死刑,弃市;以古非今者处族刑。三是严禁私学,愿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李斯的建议正合秦始皇维护其专制统治的需要,所以他当即下令全国执行。这就是历史上的《挟书律》和“焚书事件”。
第二年即公元前211年,平日得到秦始皇信任的方士卢生和侯生背后“讥议”秦始皇,说他“刚戾自用”“贪于权势”“以刑杀为威”。他们害怕被追究,弃官逃走。秦始皇下令追查,并对在咸阳的方士儒生进行审问。方士儒生们互相告发,最后秦始皇亲自为其中460余人定了死罪,在咸阳城郊活埋了。这就是历史上的“坑儒”事件。
“焚书坑儒”事件是秦始皇在思想领域内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产物,典型的“愚民政策”。这种做法开创了我国文化专制的先例,对中国封建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这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定“法治”思想于一尊而发生的。
“上农除末,黔首是富”
秦代奉行法家的力主耕战政策,实行“上农除末”的经济方针。“上农”,是崇尚、奖励农业,以农为本。“除末”,是取消、削弱工商业,以工商业为“末作”“末业”。公元前221年,即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当年,颁布了“更名民曰黔首”的法令,使大部分奴隶变成了农民,进一步肯定了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重大改变,引起“天下大脯”的欢腾场面。秦始皇在《琅琊台刻石》中说:“皇帝之初,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黔首,是当时统治者对老百姓的称谓。
秦始皇于公元前216年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他要求全国有田的人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亩数。通过这个清查土地的法令,核实田亩,以便按田亩征税。《秦简》中的《田律》规定,田租按占有的土地多少征收,不论垦植与否,每顷田交饲草“三石”、禾杆“二石”。既然饲草和禾杆都按田亩数征收,以谷物为主的赋税也是这样。“令黔首自实田”是对地主阶级有利的法令,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从法律上承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只要缴纳赋税,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占有土地。法律上鼓励土地兼并的结果,出现了《汉书·食货志》中所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景象。秦律保护土地私有权,凡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被视为犯罪行为,要科以“赎耐”,即四年徒刑。
秦朝统治者把工商业与农业对立起来,实行抑制工商业的政策。新兴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认为,“工商众则国贫”(《荀子·富国》)。工商是动乱的根源,必须压制、限制工商业。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把抑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秦始皇继续推行这一政策。在政治上,商人不得享受完全的人身权利,不许做官,常被剥夺人身自由,随意征发去戍边罚做苦役。秦始皇把大商人迁离本地,使他们失去根基。例如,从事冶铁的大商人孔氏和卓氏分别被迁到南阳和蜀地。在经济上,秦律限制商业的发展,盐铁生产由官府经营,禁止商人从事粮食买卖,堵塞其生财之道;规定商贾、开旅店的人,不准立户,不得占有田地,子弟不准做官,甚至将他们送去从军。在封建社会,不准占有田地就等于失去基本财产的所有权。
严刑酷法下的强大军力
秦代根据犯罪行为损害对象的不同,将军事犯罪分为反叛通敌罪、作乱、不上宿罪、破坏作战秩序罪、破坏军用物资设备罪、违反兵役制度和军功赏罚规定罪等,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主要有死刑、肉刑、赀刑、劳役、迁徙、撤职等刑罚。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厉行农战政策,史书上说当时的秦国是一个摒弃礼义,靠献上敌方首级立功的国家。谯周在《集解》中解释说:秦国采纳商鞅的建议,将爵位制定为二十个等级,按照军士在战斗中斩获敌人的头颅多少授爵,因此,秦军每次战斗获胜后,便将占领地的百姓不分男女老幼,统统杀死。因杀人有功而受赏的数以万计。
军功是军人升迁的基本途径,所以秦在军功登记方面有严格规定,在战争结束后,要把战士斩获敌军首级的数目公布出来,没有疑问再行赐爵,如果赐爵有错误,就要撤去该县四个尉的职务。秦简《封诊式》记载了两个士兵争夺首级的案件,足以说明秦代军人为了获得军功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战友的首级冒充敌军首级领赏。但如果谎称战死,骗取朝廷赏赐,被发觉后不但要收回给予后代的爵位,本人还要被罚作隶臣。
在秦代对军事犯罪者的惩治中,死刑是最常见的,而且执行方式各异,有斩、戮尸、诛死等,罪大恶极者要被枭首、车裂、灭族。即使罪犯逃亡他国,秦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重金购求,坚决惩处。如秦将樊於期逃亡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最后由荆轲把樊於期的首级送回了秦廷,演绎一幕荆轲刺秦王的大剧。
军事后勤供应是制约战争胜败的重要因素,秦与关东六国之间的战争旷日持久,在军粮的储存、运输和领用,武器的制造和管理,马匹的选送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给予严厉惩罚,以确保军队的后勤供应。这是秦军一直保持军事优势并最终统一天下的原因。
秦史称秦法绵密,秦代的法规规定十分细致,试图以精细的条例法规规范平民百姓的日常行为。但中国地域广阔,风俗差异极大,秦法在秦为诸侯国时作用明显,后来建立大一统政权,这种缺乏弹性的绵密规定就与各地的生产生活实践产生了格格不入的冲突。而一旦冲突产生,法家的“刑治”又以毫无弹性的酷刑峻法刑杀镇压,终致“天下苦秦久矣”。“刑治”作为维护大一统中央集权统治的手段,却导致秦二世而亡。
法家的“刑治”主张的局限性在于片面夸大法令控制与刑罚的作用,秦朝的覆灭是不言自明的例证。